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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25 17:56:21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79

2018年4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城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8〕1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海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海城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标,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资产清查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依靠群众、充分参与的原则,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

(一)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重点任务

(一)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填报要求,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清查出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资金、资产清查,要以村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账务核实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明确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所有的界限。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要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市农经总站。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建立市、镇互联互通的农村集体资产网络体系,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操作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进行。

(一)清查。以镇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集体资产全面进行清查;以村为单位,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组两级集体资产进行清查。

(二)登记。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内容,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资产资源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做到内容全面、说明清楚、数字准确,确保不遗不漏。

(三)核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逐项逐笔进行核实,做到情况无误、归属清晰。

(四)公示。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的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镇为民服务大厅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建立台账。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分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七)审核备案。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公示确认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镇农经部门审核后,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汇总上报。经审核后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镇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镇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组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填报,最后以镇(区)为单位对本镇(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各镇(区)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上级农业部门。

(九)纳入平台。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录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五、进度安排

农村集体资产以2017年12月31日为清查登记时点。

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和结果上报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底前)。

各镇(区)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工作推进措施,并报市农经总站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按照“清查、登记、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等9步操作流程,统筹组织开展工作,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上报到市农经总站。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底前)。

2018年底前,组织开展“回头看”,排查问题,加强整改,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成市级数据最终校验并通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上报农业农村部。

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检查验收,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成立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开展工作;镇(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成立由村两委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镇(区)农经、财政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全程参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具体工作,确保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清产核资报表核实以及资产台账建立等工作,研究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分别提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成果。市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农村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农村集体资产以及确定后续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政策意见,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提供政策支撑,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广泛宣传培训。各镇(区)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采取政策问答、一封信等形式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民,让他们了解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任务要求,发动他们主动参与、积极支持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具体操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清产核资政策执行不走样。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镇(区)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人力调配,组织懂经济、财务的人员到村到组驻点指导。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乡镇农经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财政要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要强化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工作动态,开展工作督导和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督查制度。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考核办法,把工作实施效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工作考核问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滞后,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镇(区),市里将实行约谈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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