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25 17:53:45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27
2018年5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岫政办发〔2018〕3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经发〔2018〕69号)和《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鞍农发〔201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
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都是此次开展清产核资的对象。
二、清产核资的目标
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权属、存量、分布以及经营现状,进行全面清查、确认权属,并登记建账。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滩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和债权债务等。
四、清产核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和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要结合集体资产实际情况和特点,坚持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先易后难,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方式,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三)民主决策,农民自愿的原则。清产核资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清产核资工作。
(四)乡镇主体,村组实施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是清产核资工作责任主体,要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清产核资工作。
五、清产核资工作时间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我县省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试点在前营镇,2018年8月31日前要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接续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份设置等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乡镇自2018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基础数据登记、审核、报表和汇总等工作。2018年11月31日前,县农村经济局对全县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鞍山市农委。
六、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党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政府包村干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分工。要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及工作程序等农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环节进行广泛宣传,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参与、支持清产核资工作。
(二)核查登记,公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集体会计账簿、合同协议、权属证书、历史档案等资料和集体资产现状,确认集体资产权属,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清理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张榜公示(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群众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重新核查再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解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集体资产清查以及核实情况逐项公布。
(三)审核结果,汇总归档。各乡镇(办事处)要逐一落实清产核资的工作步骤,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审核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确认无误后填写镇级汇总和报表,报送县农村经济局。同时,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公示照片、资产台账等资料及时整理存档,明确责任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或损毁。
(四)总结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要认真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县农村经济局。同时,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规章制度,要制定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掌握资产变化情况。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党政一把手是清产核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认真研究和剖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为我县稳步推进清产核资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政策支撑。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办事处)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清产核资工作。要针对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界定、操作程序等重点工作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切实保障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县委、县政府将清产核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县督查考评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要通报批评。对积极开拓创新且工作成效明显,要通报表扬。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而造成群体信访事件的乡镇(办事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个人或单位,由相关部门给予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处理。
八、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
我县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形式。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规定,村民组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各单位、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权属出现争议的,先要明确资产所有权,再确定资产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集体资产,严禁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原为各村、组的集体资产权属,仍然由原村、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合并村原为村本级的集体资产,归属合并后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实事求是地给予界定。清查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与国土、林业等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林权证书、草原确权成果等资料档案,减少和避免重复工作。属于集体的“四荒”,也在本次清理范围。
1.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植果树、林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林地、农户宅基地和集体机动地、自留地、饲料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已经确权到户的,依据确权成果确认资产权属。由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经营性集体资产权属界定:①由集体出资、参股形成的资产,按出资或参股份额确定集体资产权属。②集体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投入形成的资产,其权属归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除外)③私人经营的企业挂用集体名称,且集体履行连带责任的,对其资产和盈利,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权益;④集体投资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为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3.非经营性集体资产权属界定:①集体出资和财政补助共同形成的资产,为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按集体出资份额确定集体资产。②由村提留、乡统筹及农民投工形成的资产,为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③集体收取的利润和留存乡镇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为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④由集体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所占资产份额。⑤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资产份额。⑥对集体、财政资金或社会捐赠共同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等资产(办公、教育、水利、防火、体育等),有文件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界定权属。没有明确文件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界定为集体资产。
4.集体资产权属争议,由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解决。由于村、组合并造成集体内部资产权属不清、争议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会议结果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报送乡镇(办事处)政府审核、备案。村级土地界线以国土部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为依据。村民组之间因土地界线不清或土地交叉而引起权属争议的,由乡镇政府协调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协调双方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资产权属登记为待界定集体资产,也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资产权属没有明确权属期间,要维持集体资产原状。
5.集体债权债务的处理。清理集体债权债务,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的规定,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确认书》。对确实无法收回和支付的债权债务,要核实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等有关程序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集体财务账簿。未纳入集体账目的债权债务,没有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调整集体财务账簿。
6.各乡镇(办事处)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如果遇有群众意见较大,且上级文件或政策没有规定等特殊问题,要注重把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通过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解决,可书面请示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处理。
7.调整集体资产财务账簿、会计科目设置、资产评估等事项,按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要强化村委会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功能,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发展壮大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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