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南丹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2021-03-25 10:43:11来源: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0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和《河池市农业农村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农局发〔202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以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为目标,将宅基地管理作为盘活农村土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为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一户一宅”分配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部门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2.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把保障实现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重要目标,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3.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盘活利用等手段,促进节约利用宅基地、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4.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创新。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尊重历史,结合当地实际,在探索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制度建设。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架构,落实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机构、人员,初步构建宅基地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到2021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初步形成切实有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到2025年,打造一批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示范点,探索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推动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
1.加强规划管控。做好规划衔接,农村新增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各乡镇要加强科学规划布局,加大管理力度,引导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或翻新重建时,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2.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要保障合法合理的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积极做好农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及农用地转用工作,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3.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应与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建房申请,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经批准确实需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4.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县农村经济经营指导中心要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要确保整治产生的土地指标和收益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宅基地。
2.村组审查公示。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4)中签署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5)。审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落实;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根据桂自然资发〔2020〕3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予以通过审查;暂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在符合用途管制基本原则下,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合理建房申请应予以通过。
5.完善审核批准机制。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人民政府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根据审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6)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6.细化审批工作流程。各乡镇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中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业务指南,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各有关单位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明确各级部门管理职责
1.县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部门职责分工牵头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颁证。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合理布局宅基地;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设计图集编制,指导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落实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图(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乡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及生态红线图等图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提供农房设计图集等资料。
2.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屯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3.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上报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治意识。充分发挥“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和“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可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农房建设活动,建立村第一时间巡查上报、乡镇第一时间依法处置的有效机制,对违建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从严落实公示、审核等程序要求,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村规民约等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宅基地审批管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农房建设管控、违法用地查处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统筹协调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确权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责任,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压实乡镇、村级主体责任和部门共同责任,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综合执法新途径新办法。依托“四所合一”改革,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资金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建立“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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