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铁西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24 11:16:47来源:铁西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17
2018年4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铁西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鞍西政办发〔2018〕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铁西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经发〔2018〕69号)以及《鞍山市农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鞍农发〔2018〕26)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都是此次开展清产核资的对象。
各清产核资对象要按照此次国家九部委布置的统一的表格进行数据填报。
二、清产核资的有关要求
(一)时间节点要求
我区各清产核资对象完成基础数据登记、清查核实、汇总并提交至街道办事处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区级和街道办事处的数据审核、录入和汇总并提交给市级农业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街道和各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数据汇总上报的基础上,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街道办事处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报告上报区农牧和水利局。
(二)资产评估要求
资产价值清晰,账实相符,没有特殊需要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是否进行价值重估和资产估价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定估价方法。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一个是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评估小组。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工作由集体组织成立的清产核资评估小组完成。有特殊需要的,如与其他市场主体入股联营等需要进行出资作价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评估,其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同时报街道农经部门备案。
(三)资源性资产清查要求
根据农经发〔2017〕11号文件精神,此次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利用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登记入账。土地、林木等资源清查要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共享工作成果。当前,我区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全部结束,已结束的村要按照确权面积填报,未结束的村要按照原合同面积填报。对于“四荒地”等集体资源要按照实测面积填报。
(四)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要求
按照农经发〔2017〕11号文件的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中有关“资产所有权确权”的相关规定明晰集体产权。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资产、资源可登记为待界定资产、资源。原由村集体或村民出资兴建的学校,现已划归教育部门及原归村(组)集体所有的校田地等资产、资源的归属问题,要与现所有者协商妥善处理。
(五)合作化时期的股份基金处理
合作化时期,有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购置种子、肥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向社员募集股份基金。这部分股份基金要认真清理,谁的股金记在谁的名下。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可采取适当的办法将这部分股金量化为新的股份,归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所有。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根据农经发〔2017〕11号文件要求,债权债务的清理要逐笔核实。核实时要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确认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确认书》(见附件1、2)。
未纳入账内核算的债权、债务,要区分不同情况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纳入账内核算。对于村内因生产、生活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产生的债务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疑义后,报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纳入账内进行核算。
对各村组的应收款、内部往来(借方)等债权进行清理确认,因个人死亡或绝户,因单位撤销或已不存在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清产核资小组核实,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填写《农村集体债权核销审批表》、《农村集体债务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4);报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核销。
对各村组应付款、借款和内部往来(贷方)重新进行清理核实,对确实不需要或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处理同债权的审批程序,按规定予以核销,调整相关账目。
(七)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
清产核资的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批。区、街道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认真的审验,使之全面、完整地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及损益情况,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在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会计账目调整。集体资金、资产的核增、核销要填制《农村集体资金核销(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增审批表》、《农村集体资产核销审批表》(见附件5、6、7)。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在区实施方案的指导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实施方案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性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规范操作程序
我区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理、登记、核实、评估、公示、确认、汇总、建库的程序进行。
1、清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指导各村成立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经管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以及党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理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2、登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按照国家九部委布置的统一的表格进行数据填报。清理一项登记一项,清理登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核实。对农村集体“三资”,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进行逐项逐笔清查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评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应进行重估;账外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讨论确定,也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5、公示。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清理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无异议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再核查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清产核资结果整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与会人员要签字确认。
6、确认。公示期满,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明确集体所有权的归属。
7、汇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签字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农牧和水利局备案。
8、建库。清产核资数据需以村为单位录入农村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地籍图、相关证书要扫描入库)。
四、清产核资的制度保障
(一)压实清产核资工作责任。铁西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我区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农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
组 长: 叶 林 副区长
成 员: 关士军 区农牧和水利局局长
纪沛昕 区监察委副主任
孙晓峰 区财政局局长
刘会男 区审计局局长
王思博 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局长
张世忠 公安局铁西分局副局长
吴英辉 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强 永发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和水利局,由农牧和水利局局长关士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我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各村委会也要成立由党工委(支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农村清产核资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清产核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大,因此各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工作做细,把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法,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引导。清产核资结果要公开,资产清查及核实情况要逐项公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保存好相关影像资料。“清”只是基础性工作,管好经营好农村集体资产才是最终工作目标。要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四)建立资产清查定期报告制度
1、月进度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要在每月2日前,将上一个月清产核资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到区农牧和水利局。
2、总结报告制度。清产核资以后,农村集体资产至少每年末要进行一次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的年末之前将本年度的清查报告上报区农牧和水利局。
(五)严肃工作纪律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触及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和各行政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清理,并做好登记,不得瞒报漏报、非法处置集体资产。对工作敷衍塞责、走过场流于形式、不按时推进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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