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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铁东区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24 11:14:21来源:铁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19

2018年8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铁东区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鞍东政办发〔2018〕40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铁东区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8〕57号)的要求,现就我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全面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速建设富庶文明幸福铁东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程序,做到需要公示的必须公示,需要召开会议的必须召开会议,不能为了省事减化程序。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操作,合法合规。

5、强化责任分级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区指导、街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各涉农街道在区局统筹安排部署下,具体组织实施,各涉农街道农业、财政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改革范围

我区纳入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资产包括三部分。一是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产,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抓好确权登记颁证;二是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运行管护机制;三是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资产,要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经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31日)。针对我区部分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存在流失风险等问题,各涉农街道要出台农村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9月1日—2018年11月30日)。为解决我区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各涉农街道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指导村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稳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制定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各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人员界定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成员名册,报区农业部门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三)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31日)。各涉农街道要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各村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实施细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后,确认股权设置种类及数量,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向所有权人颁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明。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等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鼓励股份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等形式与民间资本合作经营,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四)规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针对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存在被虚置风险等问题,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涉农街道要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

(五)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30日)。各涉农街道要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管理办法,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各涉农街道要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科学管理,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为引领全区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机制保障。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31日)。各涉农街道要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要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要结合清产核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4.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功能(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各涉农街道要出台鼓励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

5.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其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提倡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推动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鞍委办发〔2018〕23号)部署,以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为标准值,各涉农街道到2018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零的空壳村;到2019年底,实现无标准值为3万元的薄弱村;到2020年底,全区标准值为5万元的村占比达到8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是农村改革的关键和基础,各涉农街道、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铁东区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推进我区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涉农街道、区相关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推进改革,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责任落实。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各涉农街道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参与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落实工作经费;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工作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行为;区国土铁东分局要按照职责,落实改革相关政策,积极做好改革配合工作;各涉农街道、其他区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具体责任,理清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改革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强化督导检查。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免征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切实保障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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