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意见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方案
2021-03-24 11:01:12来源:庄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846
2020年12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意见》(庄政办发〔2020〕44号),并附件《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方案》。
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域使用权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庄河市海洋牧场建设控制规划(2018—2027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针对新申请用海及原有海域使用权续期、转让、继承、变更等事项审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
1.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300公顷以下项目用海。
2.围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3.透水构筑物用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4.原有海域使用权续期、转让、继承、变更等事项审批。
二、申请条件
1.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无管辖异议;2.符合庄河市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3.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4.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构成重大影响;
5.对其他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审批流程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海申请;
2.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0个工作日);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且用海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申请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组织专家评审;
4.登报公示(7个工作日);
5.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庄河市海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
6.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7.由市自然资源局为申请人申请海域管理网络配号并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书(10个工作日)。
(二)其他海域确权(含已注销权证的海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三)对原有海域使用权提出续期、转让、继承、变更等事项采取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续期、转让、继承、变更等申请;
2.登报公示(7个工作日);
3.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
4.由市自然资源局为申请人申请海域管理网络配号并转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书(10个工作日)。
四、审批用海期限
1.新审批养殖用海不超过15年。
2.新审批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不超过50年。
3.海域使用权转让、继承、变更,不超过原审批期限;海域使用权期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前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续期期限按照2016年市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执行,海域使用权人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可以续期1—5年。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意见》(庄政办发〔2019〕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庄河市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实现海域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让承办单位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及其他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根据《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交易目录》”)要求,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列入的交易项目,除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场所和系统另有规定的外,鼓励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海域使用权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其他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等已纳入《交易目录》。
二、出让主体
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三、出让方式
(一)拍卖。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及其他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发布海域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依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及审核确认结果,确定交易方式为协议出让或网络竞价。
(二)招标。结合我市涉海经济发展实际,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经审议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海域。
四、出让流程
(一)拍卖出让流程
1.准备工作
由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拟出让海域使用权信息,包括拟出让海域使用权基本情况、拟出让期限、拟出让底价等内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大连产权交易所开展海域使用权出让工作,并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拟出让海域使用权涉及的有关资料,出让底价以市政府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为准。其他准备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完成。
2.公告工作
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后,发布项目信息公告。海域使用权年出让底价(每宗海域一年的海域使用金)不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提交报名材料,并按照不低于海域使用权年出让底价20%的比例(公告前确定金额)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为: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涉嫌违法用海(岛)的和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报名参与。
3.组织交易
大连产权交易所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及审核确认结果,确定交易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交易,并对最终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出具确认文件。最终交易结果作为该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4.合同订立
大连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组织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及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收取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成交款项。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成交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海域使用金转入庄河市自然资源局指定银行账户。
5.权证办理
受让方持交易凭证和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标的不动产权证书,市自然资源局在完成标的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后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出让流程
1.准备工作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招标的海域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海域价值评估;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方案;报市政府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组织招投标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
3.订立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缴纳海域使用金。
4.公告
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5.权证办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出让情况,移交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收缴凭证等相关材料。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海域确权。市自然资源局为中标人申请海域管理号后通知中标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交易方式说明
(一)协议出让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出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二)网络竞价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为多次报价方式,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
1.自由竞价期:在此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出让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不低于出让底价),即为有效报价,自由竞价时间一般不少于1小时。
2.限时竞价期:自由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期可由一个或多个限时竞价周期组成。在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报价者即为出让标的受让方,出让标的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竞价周期内有人报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竞价周期起点,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限时竞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出让标的的受让方,出让标的网络竞价活动结束。每个限时竞价周期一般不少于3分钟。
(三)招标
采用招标形式出让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出让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通过大连产权交易所及其他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信息公告征集意向投标人,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六、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海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海洋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局长、各沿海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9870719),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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