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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3-23 10:40:20来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平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贺州市平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平桂区内农村村民小组村民(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权和流转权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每一位农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现象。村民个人不能拥有两个及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不能一处都不着落。村民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丧失;村民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未获得城镇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收益分配身份。

(三)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稳定。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时点

平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24时。截止时间后新增的人口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内。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长期生活在当地,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或收养的后代,基准日户籍登记在本村且未外嫁人员,自然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依法取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婚姻、收养、迁移、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的。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取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基准日之前,户籍登记在本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或承包土地延包发证时,依法取得或保留承包土地的村民。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在本村入户的或尚未入户的。

(三)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虽尚未将户口从原籍迁入所在村,但已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的(须提供原藉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已放弃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的证明)。

(四)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五)离婚、丧偶的村民及其子女仍在本村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村生活,但未在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

(六)在基准日之前村民外嫁后户口迁出,又因离婚,将其本人户口及子女迁入本村的。

(七)本村村民与他人同居,非婚生子女在本村入户的。

(八)村民因婚嫁户口未迁出,但在嫁入方或入赘方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

(九)因国防建设、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原因之一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保留其集体成员身份: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因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二)土地承包期内,因外出经商、务工、陪同子女上学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或户口迁入小城镇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后未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四)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除外。

(五)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六)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给予保留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成员、成员身份丧失或不予认定,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村,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党政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三)国有(含控股)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四)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五)村民因婚嫁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或入赘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

(六)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

(七)本村村民因婚嫁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回的。

(八)离婚、丧偶的与外村村民再婚后,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

(九)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民海外,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包括港、澳、台),但未注销户口的。

(十)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八条 几种特殊人员资格的认定

(一)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

(二)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三)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二)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履行所属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积极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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