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办法
2021-03-18 10:16:24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以及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百色农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百色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公司的批复》(百政函〔2018〕61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的作用,进一步鼓励农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开展增减挂钩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户,地类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核实为建设用地,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宅基地复垦,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合理补偿,通过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农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农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二章 补偿、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农户可按有关规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五条 宅基地上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县现行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5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每亩2.5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法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面积。
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5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每亩2.5万元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鼓励农民自行复垦。
(一)拆旧区农民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实施。
(二)拆旧区农民有条件和意愿自行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民按标准实施。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工程施工标准为:复垦为水田的每亩1.3万元,复垦为旱地的每亩1.0万元,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每亩0.7万元。
(三)项目实施前已经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群众自行复垦且按土地整治标准验收合格的,按工程施工费的标准补助给乡(镇)、村组、农户复垦补助和3年管护费用,具体标准为:
(1)复垦为水田的,复垦补助每亩0.8万元,余下的为3年管护期管护费每亩分别给乡(镇)政府0.1万元、村委0.1万元、队组0.1万元、农户0.2万元;
(2)复垦为旱地的,复垦补助每亩0.6万元,余下的为3年管护期管护费每亩分别给乡(镇)政府0.1万元、村委0.1万元、队组0.1万元、农户0.1万元;
(3)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复垦补助每亩0.4万元,余下的为3年管护期管护费每亩分别给乡(镇)政府0.1万元、村委0.05万元、队组0.05万元、农户0.1万元。
复垦工作由自治县人政府组织完成的,农户不再享受复垦补助,复垦后期管护费用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补助及3年管护费用按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村组的费用列为村组经济收入。
第八条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青苗、建(构)筑物等合法财产,参照退出时本县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范围为一般农户(非易地扶贫搬迁户);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的,按照自治区已确定的标准给予搬迁户奖励。
第十条 农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农户承包经营或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青苗、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协议、农户和实施单位签订补助或管护费用支付合同。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合同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三)各乡(镇)对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申请书统一核实登记造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无误后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农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项目实施单位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助资金的50%,待农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后10个工作日发放剩下的50%宅基地补助资金,同时发放青苗、地上附着建(构)筑物补偿。 复垦补助在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农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监管实施
第十三条 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户自行复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按照相关投资成本及支出条款执行,所有补偿费记入增减挂钩项目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户退出旧宅基地的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征拆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利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的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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