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关于修订《吴桥县畜禽养殖划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6 10:47:19来源:吴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29
2019年11月14日,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民政府修订了《吴桥县畜禽养殖划区管理办法》,以下是修订后的《吴桥县畜禽养殖划区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吴桥县畜禽养殖划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本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实行分别管理。逐步合理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办法如下:
一、禁养区与限养区划定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距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厂(井)、农村集中供水水井50米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1、吴桥杂技大世界、杂技产业园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漳卫新河、南运河、宣惠河、龙王河和沙河五条主河流河岸两侧500米范围内。
3、距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厂(井)、农村集中供水水井50米-100米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农村居住相对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5、辖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主要交通干线及县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他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二、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闭或搬迁。
2、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消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户。
3、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合法科学开展生产经营。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吴政字[2016]6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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