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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21-03-12 10:03:00来源: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39

2020年7月6日,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沁政发〔2020〕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沁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的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县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的测绘方式给予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二、确权登记范围

本方案所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在2020年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包含三种情形:未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利的、仅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仅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是指地上具有永久性、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而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备注栏进行注明。

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备案。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列入近期征拆计划的,暂不列入此次调查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全面摸清底数。收集已有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发证成果等相关资料,以及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及档案,准备相关表、卡、册。编写权籍调查技术设计书。7月10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委完成所有农村宅基地情况汇总。汇总情况按已发证和未发证分别统计。底数清晰是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要实事求是,全面查清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总户数、应登记宗地数、已登记宗地数、不符合登记条件宗地数等基本信息,认真梳理权籍调查中发现的各类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中的街巷和空闲地等无具体权利人的虚宗,分类做好统计。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月报制度,按要求认真填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表》,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作为年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确保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切忌“掩耳盗铃”。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调查摸底,提前做好准备,根据部省两级要求,及时进行校对和修正。

(二)规范资料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形成的宅地基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要尽快移交至相应登记机构,建立台账,统一保管。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有登记资料进行清理整合、补充完善及数字化处理后,逐级向上汇交。

四、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

(一)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另购买集体或其他农户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合法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予确权登记。

2.非历史原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管制区域建房的,或不能满足国、省、县、乡道路控制红线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

3.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子女家庭父母单独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另行建房的,不予确权登记。

4.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不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依法处理宅基地有关问题

1.“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的房产,只对其中农户认可的一处房产和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余房产和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但通过房屋继承等方式依法取得的除外。

2.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占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或范围且无土地权属纠纷,经村(居)委会审核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直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且无土地权属纠纷,经村委会审核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超批准面积由村(居)委会一次性处理,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补办用地手续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直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且无土地权属纠纷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200㎡)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内记载。

(4)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未分户、现有宅基地超过单户面积标准,原则上按分户确权登记。分户后仍超面积标准的,参照第(3)条执行。

(5)经批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实际用途是宅基地且属“一户一宅”的,按规定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后,可按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超出面积标准的,参照第(3)条执行。

3.无权属来源宅基地问题的处理。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应当经村(居)委会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超标准面积在登记簿及证书记事栏内记载。

4.宅基地因历史原因登记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农村宅基地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登记时在附记栏中注明原土地取得的方式和转移原因。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要求

(一)予以确权登记情形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不予确权登记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

4.未批先建无用地手续占用耕地,建设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处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1.没有权属来源资料问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问题。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强化组织、宣传发动

1.强化组织。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技术指导、具体实施和验收工作,包括: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助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保障、拨付、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做好核实农村宅基地是否在河湖划界保护范围内的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协助提供集体建设用地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农村户籍人口信息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户籍民警等开展权属调查、户籍认定、房屋年限认定、指界、确认、集中申请、纠纷处理等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履行权利人义务,主动参与确权登记工作。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

2.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微信平台等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此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调动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统一调查、村委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整乡整村统筹推进”的方式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1.权籍调查与测量。

(1)开展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开展权籍调查,查清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房产进行测量,制作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和房产分层分户图,权利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2)调查公示。对经审核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沁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基本信息、界址标示、界址签章、宗地草图、界址说明、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房屋调查表、房产分层/户图、不动产测量报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对于外出务工人员,乡镇、村干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3)确认调查成果。

村(社区)初审。村(居)委会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乡镇审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进行审定,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4)权属纠纷调处。

乡镇、村(居)委会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开展调查处理。权属争议暂无法调处的,划为争议宗。

2.成果质检入库。

不动产权籍管理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权源资料、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公示结果、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及调查成果资料,将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子数据导入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空间数据库,实现批量导入、批量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3.确权登记发证。

(1)申请。以村(社区)为单位填写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确认后将申请批量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必要材料,其他登记情形所需资料参照不动产登记其他情形资料清单: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②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证、个人建房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交费单据原件);

④房屋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⑥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仅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提供);

⑦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受理。县自然资源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首次登记公告。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乡镇及村(社区)对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在门户网站、所在村(社区)公示张贴,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作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登簿缮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登记资料和公示情况,开展审核登簿、缮证。

(5)颁证。县自然资源局批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村(居)委会统一领取。领取并颁发证书给权利人后,反馈权利人领取证书情况,以及因错误需更正登记的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予以更正登记。

(6)归档。参照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发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第三阶段:同步建档、检查验收

1.同步建档。档案建设要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每个阶段的工作同步进行,分级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时保存。

2.检查验收。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回顾自查;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审核检查,查缺补漏、完善提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各乡镇、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工作,加强指导督查。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

(二)严格操作程序,维护社会稳定。登记发证工作一定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既依据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策,又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领导小组、实施方案、调查勘验、登记发证每个程序、内容和方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每个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合法有效。

(三)便民利民服务,落实资金保障。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积极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登记发证地点要向乡镇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要积极作为,及时协调筹措资金。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整个登记发证阶段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仅作为本次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依据,由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各乡镇政府提交至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照省、市相关规定逐一研究解决。

>>如有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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