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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社县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全文

2021-03-11 10:45:49来源:榆社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09

2020年7月8日,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榆社县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20〕3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榆社县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助推农村“五地一产”入市改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登记范围

以尚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房地一体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利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结合“两权”调查成果数据,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简化收件资料,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三、工作原则

(一)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采取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的办法,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二)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有利于农村生活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做到应登尽登。同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

(三)规范调查,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坚持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根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农村“两权”调查工作成果,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统一的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在权籍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面利益,以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标准,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数、户数,清晰掌握应登记宗地数、已登记宗地数、不符合登记条件宗地数等各类情况,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且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原有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进行核实更新,并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杈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査,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落宗;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二)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利用管理。结合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对已有登记资料进行清理整合、补充完善,进行信息化管理,完善明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历史成果。

(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登记发证。根据各乡(镇)农民办证意愿,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登记发证面积。按照“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分阶段、分类依法妥善处理无权属来源资料、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缺乏符合规划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以未确权登记和土地证、房产证只有其一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使用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注销原有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得重复发证。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对于乱占耕地、违法占用生态保护区、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完成农村“两权”调查。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发展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应用,完成“两权”调查数据分析整理不动产数据整合入库,逐级向上汇交。

五、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暂不受理登记。

3.对于因继承或受遗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给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不予登记。

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不予登记。

(二)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的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范围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有关规定处理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对超占部分进行处罚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标准用地范围由权利人指认并签字确认,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房屋规划问题的处理

1.对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合法取得宅基地但没有规划条件农房的登记,属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符合村镇规划、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权益的证明材料,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加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方可办理;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

2.城市建设用地边界范围以外的村庄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房屋符合村镇规划、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相邻权益的证明材料,公示十五天无异议后,加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方可办理。

(四)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范围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接受遗赠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应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的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的农民集体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方法步骤

(一)调查阶段(2020年7月—2020年9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乡(镇)土地管理所和村委会协调配合,对所管辖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以上建(构)筑物开展调查,结合农村“两权”数据成果,形成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台账。

(二)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15日)。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公示、统一申请,统一收件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登记,按程序办理。

(三)全面总结验收(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0日)。各乡(镇)要及时梳理总结在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好思路、好举措,形成典型经验,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交流,学习借鉴,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四)数据汇交(2021年底前)。各乡(镇)要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审核和校验、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基础上,通过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报系统实时上报,实现汇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县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把握工作重点。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流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两权”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等方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在调查房屋时,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重点调查房屋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的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的边长计算面积。

(三)注重协同推进。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责尽责,负责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料收集、外业调查、以及部门协调和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负责“两权”数据整合,数据汇交,信息建设、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融媒体平台,采取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调动农民办证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六)强化督促指导。县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调查成果的准确性等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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