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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政策

2021-03-09 10:29:07来源:五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00

2020年10月13日,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五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五政办发〔2020〕7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五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政策

五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要求,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确权对象为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对个别特殊情况,按程序进行单独登记,列入复垦和搬迁的村庄不予登记)。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登记发证。

(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法确定主体资格,严格执行面积标准控制的规定。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限,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同时,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维护权益”为原则,到2020年底,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90%以上,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全发”。按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完成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主要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任务。以“两权”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完成权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形成调查成果,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1.权籍调查成果复核与补充。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调查人员在乡(镇)、村干部配合下逐户开展权籍调查,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原则,以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为基本单元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其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取得时间、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权利人状况、身份证明、四邻情况等,经核实未发生变化的,符合登记发证需求的,可直接使用;对新增宗地特征、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地籍要素测量,补充填写权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

2.农村房屋调查与测量。全面调查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对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确认和面积量算等外业调查任务,绘制房产分户图,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中,形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3.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成果汇交。根据《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整合调查成果,汇交矢量成果数据。

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在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0年7月)。成立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梳理工作流程、落实经费保障;组织项目招标,确定项目服务单位;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试点工作,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不足,为我县全面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权属调查与房地测量阶段(2020年7月至11月)。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核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属调查与房地测量工作。作业单位入村进户开始调查时,村委会协助全面查清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解决后,再完成调查。

(三)权属审核与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8月至11月)。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进行逐级认定审核,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经公告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数据整合与建库阶段(2020年11月)。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五)检查验收与资料归档阶段(2020年12月)。根据工作实施的情况,查漏补缺,完善数据库建立工作,做好检查验收及数据汇交工作后,并整理相关登记材料进行归档。

五、工作程序与步骤

(一)申请、受理

各村委会组织不动产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统一申请。申请资料不足或者有误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作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及时补正。

(二)审核

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来源材料、一户一宅资格审查等。

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查验申请主体、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确认是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

(三)公告

经各级审核后,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属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登簿、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登记程序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依法登簿、缮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待依法解决后,再行登记。

(五)资料归档

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要求,及时完成“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归档。

六、严格把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

在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要结合实际,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三)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四)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办宅基地建房用地手续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六)对符合补批宅基地建房用地手续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七、工作职责

为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为成员的领导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编制工作方案、经费预算、宣传培训;负责督促作业单位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调查复核,登记数据质量整改、资料整理归档、数据库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平台数据对接等工作,逐级提交核查,全面完成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验收;负责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分解、考核督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参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和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信息,协助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籍的认定。

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县民政局:协助查询和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况信息。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属及地籍测量结果审核、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证书发放、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患系统数据建设等业务工作。

各自然资源所:配合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项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作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宣传以及确权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对村民建房用地符合条件补批的,按规定办理补批手续;统筹村及有关单位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以及“一户一宅”等事项的审查认定;负责组织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和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的张榜公示;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房屋权属争议调处;负责本行政范围登记发证中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其它需要协调解决事项。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协助调查队伍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指界确认工作;负责做好村内村民之间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出具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做好权属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本村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户主信息等资料收集工作;负责辖区内“一户一宅”等事项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其它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宜。

技术作业单位: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质量整改、资料整理归档、数据库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平台数据对接等工作,数据不准确的要重新复核,涉及房屋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查漏补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要加强与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所属村集体的工作领导,落实责任,把握政策,全力推动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努力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中央、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编制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财政预算或申请专项经费;县财政局要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足额纳入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农村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乡(镇)予以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导,并组织好初步验收总结工作。

(四)发挥基层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同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村委会配合建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村委会要发挥重要作用,对村农户家庭内部因房产处置、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等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房屋建设年代等问题。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保证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同时要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测量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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