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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兴业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

2021-03-09 09:31:25来源:兴业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62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集体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为规范本社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兴业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社名称:玉林市    县    镇     村    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及协调监督管理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各项政治、文化和经济事业建设活动,对集体“三资”实行定期公开、民主监督管理,保障社员对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能。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赋予社员对集体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对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二章 社员资格界定条件

第五条 兴业县农村范围内的股份合作社社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原则上为2017年12月31日,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经村民表决通过后确定本社基准日。

第六条 以兴业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为依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本社社员:

(一)以落实第一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1982至1985年区间时,原生产队(注;现即是村民小组又是股份合作社)的成员(既是村民又是社员)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登记的法定农业户口截止2017年12月31日保留在本社(即:村民小组)的人员;

(二)原有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社员(股东);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基准日前,符合原各个股份合作社章程社员资格的人员;

(四)现有股份合作社的有关人员,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章 股份设置和配置管理

第七条 股份设置:对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

第八条 实行集体资产量化:

(一)本股份合作社实行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

(二)本社股份合作社所有股份(即:股权)的股本金总额,为本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核定的集体生产经营性资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和财务账内账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总额,在扣除负债后经评估核实的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作为本股份合作社折股量化资产的数额具体量化至股权(即:股份),及享受本社集体经济收益按股份分配依据。

第九条 股份管理办法:本社股份(即: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管理制度,以本社推进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为时点,实施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赋予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股份退出权和继承权及流转权等,实行股份“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探索“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规定从本村确定的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后,本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即:股权)数不随人员增减而变动,新增人员不再配置股份,只能分享户内拥有的股份。今后如需扩股需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条 股份有偿退出及转让管理办法:

(一)实行股东的股份有偿退出,可选择如下其中一项作为股份有偿退出值:1、允许参加本社当年末或上年末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股份分配的单位股份分配额的若干倍,作为股权一次性有偿退出股份(即:股权)值;2、允许以本社的资产量化股份单位值的30%以下支付现金。具体由本社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上述有偿退出的股权,其股权由本社集体赎回。实施股权一次性有偿退出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必须经所属村民委员会批准、镇(办事处)经管部门审批、上报区经管部门备案;

(二)股权(即:股份)可实行本社内部有偿转让。股份有偿转让的单位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权(即:股份)数的30%,实施股份有偿转让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必须经所属村民委员会批准、镇经管部门审批、上报区经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股份继承权管理办法。本社内成员已故股东(社员)的股份,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也可将股份实行有偿退出,退出的股份单位值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股权收归本社集体所有。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即:社员)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对股份合作社集体的各项事业建设规划和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股份合作社集体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方案进行管理监督;

(五)有权享受股份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的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股东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执行股份合作社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履行股份合作社社员职责和义务,与社内成员团结互助,自觉积极完成自身应负的义务;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完成有关年度发生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社18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股份合作社社员)组成,或户主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代表享有表决权。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所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代表大会表决的原则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盈利和亏损、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成员;

(三)提出修改本章程及有关制度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四)讨论审议及依法表决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即: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开会,所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依法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审议股份合作社每年发包的集体经济承包项目、并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聘任股份合作社下属经济实体的主要责任人,并对其监督考核;

(四)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集体资金,防止集体“三资”流失;

(五)抓好下属集体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集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的报酬,按村民小组长的计酬办法计酬(注:村民小组长兼股份合作社长及理事长的只能享受村民小组长的报酬待遇),副理事长及理事则以出勤工日计发误工补贴。

第二十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设总监事1名,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对理事会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派员列席理事会议,检查合作社业务、财务状况,查问会计等各种资料,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按出勤工日计发误工补助。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和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章  集体财务管理及经济收益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社集体财务必须定期向全体股东公开,每年将本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年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布,接受社员群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收益(即:利润)分配总额——按如下顺序进行各项分配:

(一)缴纳应交的国家有关税款;

(二)归还到期债务;

(三)弥补上年亏损;

(四)提留公积益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5 — 8%比例提取,作为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基金;

(五)预留次年度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及管理费用;

(六)投资分利(注:股份合作社外来投资者);

(七)社员分配(即:农户分配)方式,在应分配总额实行按股份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社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完善事宜由所属社在探索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依法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五 本章程实施之日起,原制订的股份合作社章程(即:旧章程)同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村民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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