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浑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08 10:05:33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217
2019年5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浑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指导意见》(沈浑南政办发〔2019〕1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浑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根据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25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浑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认。
(一)依法依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长远生计,是农村中一项法律和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级组织特别是村“两委”班子务必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办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和界限。
(三)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统筹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五)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必须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充分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民主决定,坚决杜绝由少数干部或少数群众决定的现象发生。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办法
(一)成员资格确认的界定时间
原则上以全区二轮土地承包时起至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成员名单时止。
(二)确认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的几个因素
一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
二是具有取得第二轮家庭方式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
四是成员资格确认,每个人只能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成员身份;
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应由行政村统一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未打破村组界限的以组为单位进行成员身份登记,打破村组界限的以村为单位登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性质确认
2009年4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性质时,应当以该文件发布日期为准。即:2009年4月30日之前出生的人口,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在该日期之前登记的户籍性质为准。在该日期之后出生的人口参考其父母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登记的户籍性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及类型
1.原始取得
(1)二轮延包时依法取得本村(组)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组)内生产、生活,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义务,依法获得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承包地的;
(2)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婚生子女,且在本村(组)已经直接登记为农业户籍的。
2.加入取得
(1)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户口迁入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
(3)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4)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保留身份取得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依法获得了家庭承包地或依法具有该村(组)土地承包权的下列户口迁出人员,可以确认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迁入其它村屯、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全日制在校读书的学生;
(3)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及初级士官(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除外);
(4)服刑、劳教人员以及服刑或劳教期满释放后将户籍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
4.不能确认为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或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以及享受国家财政保障的离退休人员;
(3)现役义务兵中已转高级士官的,从转高级士官之日起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空挂户”或“挂靠户口”的人员。
5.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后进行确认。
三、严格履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程序
(一)建立领导小组。各村要在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参加的成员资格确认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定工作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三)人员摸底调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组)在册人口的土地承包情况,出生死亡日期,户口性质,生活居住年限,征地安置补偿,招工就业状况,转非方式年限,迁出迁入时间,参军、就学、服刑等情况。
(四)张榜公示。经成员资格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的成员名单要在本集体经济组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要重新调查审核再榜公示,直至无异议。最后由成员资格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将名单提交会议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做终榜公布,成员确认名单应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五)审核、备案、存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和工作报告要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存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各涉农街道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各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直接参与研究和审核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直接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帮助各村(组)逐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解决具体问题;公安机关要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信息时给予积极配合,提供详实准确的人员户籍及变动信息。
工作中要认真依法依规操作,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不明晰,但情况比较复杂、又影响全局的疑难问题,一定要认真研究,慎重处理。暂时拿不出解决方案的,切勿操之过急,要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报,必要时可邀请省、市、区专家共同研究、论证,拿出妥善具体的解决方案,克服随意性,杜绝乱开法规、政策口子。要通过依法坚持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真正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艰巨任务。
本通知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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