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2021-03-08 09:51:35来源:浏阳市司法局阅读量:2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人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需拆除重建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五条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如政策调整,按省里的新标准执行)。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三章 建房选址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按照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节约土地的原则,鼓励村民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严禁占用已列入土地复垦项目的退出宅基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和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
第九条 建房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要按照高压线、危爆等安全要求留足安全间距。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不作为必要条件),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信息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村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经自然资源局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再由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受理并经初审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于每季度末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汇总情况报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依法依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 园区建设规划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应取得园区管委会意见。
第五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成立浏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组织部、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统筹安排人员具体负责宅基地管理,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劝阻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核实选址占用的地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在建房验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定期对宅基地资格权、用地标准、合理布局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开展巡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条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工信、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第二十二条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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