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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21-03-02 11:05:24来源: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45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有关规定,为了鼓励被征地农民选择征地拆迁安置上楼,节约用地,提高城市品位,加快推进落实全县征地拆迁安置,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灵政规〔2018〕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灵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官网截图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按征收每亩集体土地预留60M2的安置就业用地,预留安置就业用地严格按照城镇规划控制,按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设计、统一报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放弃预留安置就业用地而选择政府回迁房或指定商品房(上楼)安置的,按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灵政规〔2018〕5号文件实施之前已征收的集体土地,但至今还未落实就业用地安置到户及选择货币安置还未落实到户,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政府回迁房或指定商品房(上楼)安置的,按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

三、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灵政规〔2018〕5号文件实施之前已征收的集体土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选择整合集中安置的,按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此奖励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了整合集中安置手续的就业用地不再奖励,界定时间以与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准);灵政规〔2018〕5号文件实施之后征收的集体土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选择整合集中安置的,按预留安置就业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四、在项目范围内有住宅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的住宅房屋按政府界定时间(由镇或片区征地指挥部确定)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拆迁的,给予被拆迁户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五、被拆迁户拆迁住宅房屋选择上楼安置的(即选择政府回迁房或指定商品房安置),按选择上楼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外,再按上楼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作回迁房的水电装修补助费用。

六、被拆迁户选择拆迁房屋上楼安置(即政府回迁房或指定商品房安置)的,从被拆迁户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次性给予被拆迁户发放2400元/人的过渡补助费,过渡期满一年后政府未能交付回迁房给被拆迁户使用的,过渡费再给予补助10元/M2·月,发放期限直至交房为止。

七、选择政府回迁房或指定商品房的不动产证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补充规定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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