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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补助标准的补充暂行规定

2021-03-02 10:45:12来源:东兴市自然资源局阅读量:1137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驻东兴各有关单位: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补助标准的补充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补助标准的补充暂行规定-官网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20〕6号)和《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发〔2020〕4号)规定,结合《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7〕13号)和《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2〕15号)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东兴镇区片范围按每亩335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34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0100元);江平镇区片范围按每亩334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336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0040元);马路镇区片范围按每亩33300元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332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19980元)。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东兴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执行统一年产值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7〕13号)和《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2〕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含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养、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凡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养、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征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征收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并进行社区稳定风险评估。

(三)市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拟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土地征收部门依法对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六)市土地征收部门对征地费用进行测算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关费用,确保征地资金足额到位。市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本补充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与东政发〔2017〕13号和东政发〔2012〕15号文同步实施,本补充规定与东政发〔2017〕13号和东政发〔2012〕15号文内容相悖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东兴市人民政府(代)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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