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2021-03-01 09:20:10来源:银海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96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快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北政办〔2020〕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在已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调整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要求,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自愿申请,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确权,集体建设用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申请确权。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房地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进行登记。
三、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在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以满足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采用解析法或图解法开展权籍调查,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根据“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标准,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一户土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符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由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
1.对于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一户多宅”、超占地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规定处理,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1)对于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要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对于“一户多宅”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一户农民拥有2宅以上宅基地的,只能确权登记一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超占地面积问题。一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只确权登记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对于无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没有规划手续的宅基地上的农房,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确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
(2)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没有规划手续的宅基地上的农房,有村庄规划的,要按规定完善相关报建验收手续,方可确权登记;没有村庄规划且没有列入城中村改造的农房,参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情况处理。
3.确权登记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4层、400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只登记合法部分,不足4层的,按实际层数及面积确权登记。
4.对乱占基本农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占用一般耕地建房的,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状况调查结束,出台相关处理政策后,再另行研究解决办理。
五、时间安排
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8月)
拟订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等。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区级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2.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媒体,全面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3.确定技术队伍。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4.开展业务培训。对参与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测量方法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8月-2020年11月)
1.调查测量。按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逐村逐户开展权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通过开展权籍调查,查清宗地和房屋的权属状况、测准宗地界址、算准宗地面积、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等,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房地一体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公示公告。在查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公示15个工作日。
3.确权登记发证。以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与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下达确权批复。我区农村不动产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确权批复统一登记发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2020年12月)
北海市银海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对我区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北海市验收;按照有关的检查验收要求,做好区级自查工作。
(四)补充完善、全面覆盖阶段(2021年后)
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海市银海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水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解决重大问题、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精神,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以补助方式拨付给辖区政府用于开展权籍调查和确权审核等工作,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解决。
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我区政府承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是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负责区本级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费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本级工作经费,做好宣传动员、资料收集工作,做好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招投标落实作业队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村民配合调查。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处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区住建局配合协助房屋调查认定工作。
区农水局、银海公安分局、区民政局、银海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同时,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11月10日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
(五)做好宣传工作。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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