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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21-02-26 17:24:57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5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集体产权-官网截图

一、目标任务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各乡(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要将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除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真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的“人人表面拥有、实际一份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农户按股占有”,将村一级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市场化”。通过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任务如下: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包括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三)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四)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试行合作社和村委会事务分离;

(五)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项目投入等,采取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农业集体经济;

(六)探索赋予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

(七)成立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加强农经队伍建设。

二、工作步骤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村完成清产核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村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县所有村成立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含有独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实现若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分红的示范效应。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性意见,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探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

三、实施阶段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前)

1.成立组织。县委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办)。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乡(镇)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和业务骨干作为指导员参加各村工作组。各村要成立工作组,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村“两委”其他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老党员、老村干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组成(每个村民小组都要有代表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2.制定方案。各乡(镇)、村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对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等具体环节进行再细化、再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3.培训宣传。县级培训主要对象为乡村两级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成员,重点是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各乡(镇)、村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培训到村到组,要吃透文件精神,学习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全面了解改革目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县、乡(镇)、村要采用广播、电视、发放一封信、悬挂标语、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让群众充分理解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实施阶段

1.清产核资(2018年4月-9月)。

各乡(镇)、村要依据《泰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方案》制定本乡(镇)、村实施细则,由村工作组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各乡(镇)、村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确权、林地调查等各类已取得的结果,减少重复摸底调查确认工作,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张榜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9月-2018年12月)。

⑴摸排登记。各村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组织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

⑵身份确认。各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根据《泰宁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成员确认实施办法(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结果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⑶成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今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推进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1月-6月)。

⑴股份量化。清产核资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入、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成员按其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股权,并做好集体资产管护、运营。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⑵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风险共担、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台账,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⑶颁发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后提供。

4.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2019年1月-6月)。

⑴组建股份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命名为泰宁县××乡(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自然取消。有独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资产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名称统一命名为泰宁县××乡(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组合作社’)。合作社(组合作社)建立后,现阶段,由县农业局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合作社(组合作社)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

⑵明晰村级组织职能关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将村民委员会事务和合作社事务分离,合作社(组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村民自治事务的基层治理。实行账务分设,将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各类资产收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等会计科目,以满足会计核算管理需要。

⑶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泰宁县实际,在坚持村民自治、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实行村委会与合作社“合二为一”,降低管理成本。合作社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实现资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提升合作社运行水平。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理事会成员由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任,理事长由村主任兼任,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人。监事会成员由所在行政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兼任,党支部书记兼任监事长。社员(18周岁及以上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所在村村民代表兼任,行使社员大会委托的职能。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所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

组合作社设理事会、社员大会、户代表会、民主理财小组。社员(18周岁及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大会为组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和户代表(18周岁及以上成员)大会,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户代表参加,决定事项应当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成员由所在村民小组的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理事长由村民小组长担任,民主理财小组设2~3人,由户代表大会在非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确定。

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村,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5.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018年12月-2019年9月)。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必须突破单一农业发展限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经营性收入来源,合作社应利用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型业态。

⑴发展股份合作。对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以及不改变承包耕地、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凭借资源与地缘优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引入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股份合作,或者组建专业服务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让农民变股东。也可创新资产托管经营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⑵制定配套政策。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等纳入试点内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⑶实施收益分配。合作社(组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再提取20%公积公益金后,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落实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合作社(组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

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完成后,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总结经验,夯实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探索的问题多,必须建立各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建立全乡(镇)推进机制,联系村的乡(镇)班子成员具体抓所联系的村,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改革工作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县农业局做好业务指导,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县宣传部门负责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县发改局、县银监办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抵押、担保等配套政策;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并对改革配套政策给予资金保障;县国土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面资源信息;县审计局做好清产核资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改革过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有关法律解释工作;县金融部门负责做好抵押、担保贷款和合作社(组合作社)开户等有关工作;县信访局、县妇联负责做好有关信访工作;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审核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资料信息,指导清产核资业务工作;县人社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代理会计员聘任工作。县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确保资金到位。县财政要安排产权改革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农业局专项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举办各类会议、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实地考察等与工作相关的支出。安排每个村1.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村工作组召开会议、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补助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督导,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围绕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深入乡(镇)、村进行督查指导,集中攻坚。产权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县对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各乡(镇)对村实施单项考核,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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