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2021-02-25 10:57:50来源:新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001
2020年8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办〔2020〕18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补贴范围
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4亩(含)的人员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未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补贴范围。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二、基准日确定
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按基准日的年龄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不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条件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参保补贴额=基准日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
男年满16(含)至45周岁、女年满16(含)至40周岁农民(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农民,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农民,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男减去45、女减去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农民,补贴年限为15年。
1.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要扣除“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
2. 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四、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工薪收入者(职业人群,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工薪收入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支付本人。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139(计发月数)。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保补贴资金筹集方面给予补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补助金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承担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计入土地征地成本。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暂定被征用土地区片价的30%,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区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区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区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暂定为10%。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征地面积×10%。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另行解决。
七、有关政策衔接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二)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准日当年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农民,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八、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中心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收入与支出专户,区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缴款单位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开具的证明提出退款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区社会保险中心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区政府成立新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由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发改、公安、审计、社保和各街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专户的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四)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落实风险基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协调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和参保农民的审定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八)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和参保农民审核认定申报工作,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确保准确无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各部门。
(十)纳入参保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其它
(一)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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