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2021-02-24 17:43:28来源:荔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66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规定,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镇街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镇街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
抄送:各镇街,区财政局
莆田市荔城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1月20日印发
2020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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