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资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2021-02-24 09:49:21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606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农村资源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72号)、《关于加快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桂农产权办发〔2019〕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有关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市政办〔2019〕7号)、《桂林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市农集改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管理规范、阳光透明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为农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
(二)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三)坚持依法代理、民主议定的原则。村委会要在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签订委托书,将本村集体资产资源委托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代理集中交易。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全程监督的原则。村委会在决定进行资产资源交易时,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人员全程监督。
(五)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完善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交易项目都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依程序办事,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坚持创新制度、超前探索的原则。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着力解决好制约农村产权改革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创新性,力求实效性。
三、建设目标
以创建2019年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试点县为契机,按照“统一标准、逐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乡(镇)利用乡(镇)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各村(居)利用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形成多层次、多品种、立体式产权交易的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服务平台。县级交易中心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建设,各乡(镇)、村要在2020年内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点)建设任务,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全面建立起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新机制。
四、建设内容
(一)建成资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农业农村局新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组织交易,复核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商业银行及抵押贷款公司、评估机构进场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建立乡(镇)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依托乡(镇)政务大厅,建立乡(镇)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乡(镇)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前期审查及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工作,开展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
(三)设立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点。在各村委会、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点,固定1名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收集、整理、上传上报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五)搭建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县交易中心平台使用广西统一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交易,接入自治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列制度规则,实现农村产权信息共享,达到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信息收集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五统一”,构建集交易信息上报、公开发布、网络交易、机构管理等为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综合平台。
五、交易品种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流转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水权。指根据当地农业各类水源用水总量,按农田灌溉面积分配给农户或用水户合作组织的应该所得的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用水量有节余的,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交易;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转让,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九)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县农村资产、资源。
(十)法律准许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六、规范运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成交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健全管理制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七、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9年9月中旬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建立完成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体系、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整合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数据库,完善产权交易制度。
(三)第三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引进评估、金融机构入驻市场,全面启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县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到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三)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加大培训宣传。加强对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刷墙广告、短信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五)加强风险把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属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七)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结合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附件:
资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长:刘兆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盘荣云 县委办副主任
兰李平 县政府办副主任、科技局局长
马军 县委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程良博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两新”党工委书记
何四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编办主任
蔡星强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康忠友 县发改局局长
周科县 财政局局长
唐文平 县工信局局长
程建荣 县司法局局长
唐小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裕宏 县住建局局长
邓广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程小源 县林业局局长
肖体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水利局局长
马宽宏 县税务局局长
唐良茁 人民银行资源支行行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马军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程良博、周仲清等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县农业农村局肖征军同志负责;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委农办:负责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监督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各村村集体经济壮大的牵头工作,协调推进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协调推动村级交易点的设立。
县委编办:负责协调落实流转交易中心的编制设置。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我县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县工信局:负责按要求做好资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按照自治区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度、监管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产权流转交易;指导和完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水权转让与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落实工作人员。
县科技局:负责指导和完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改革、农户宅基地改革试点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并规范其经营行为等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完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水权转让与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出台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相关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税收政策的宣传指导和落实等工作。
人民银行资源支行:负责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担保融资等方面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等工作。
>>如有资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资源县农村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