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广西桂林市兴安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24 09:14:09来源:兴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精神,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兴安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官网截图

第二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性收益、资产租赁所得、资源发包收益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缴纳税费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租赁、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进行分配。财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筹资筹劳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财政扶持发展集体经济资金,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注册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效益为上原则。依据当年村集体的经营收益情况(指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建立健全以丰补歉机制,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坚持发展优先原则。收益分配要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六条 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公平公开、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七条 坚持底线红线原则。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两委”换届、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或经营管理层调整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章 分配内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村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管护集体公益设施,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工方面优先安排具有相应技术或技能的贫困人口参与有关建设、生产、经营等事项。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的,可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30%;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

第十条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如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文化文体活动,帮扶五保户、贫困户、困难户,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脱贫致富能手、模范村民等。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高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20%。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宜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环卫保洁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应由村民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支出,引导农民群众提高节约意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在缴纳各项税费、提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可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在面向成员分红时,利用财政扶贫资金所取得的收益,要向未脱贫户和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适当提高上述两类人员的分配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则,奖励数额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相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0%—15%确定。

第十三条 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要严格控制总额、合理分配不同岗位补贴额,年度收益不足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得提取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年度收益在10—60万元之间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万元;年度收益超过6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提取。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贴不得超过本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半定工干部按照定工干部享受补贴标准的50%确定。

第十四条 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四章 分配程序

第十五条 核算实绩。在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的监督下,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第十六条 确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根据年度可分配收益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研究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范围、分配金额、分配项目及占比、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收益分配方案中,应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取得的收益分配情况作专门说明;如列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发放奖励和村干部报酬待遇补贴,则应当一并提出奖励方案、补贴方案。

第十七条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根据村集体经济资产和收益情况,指导村党组织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完善收益分配方案。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社管会)将收益分配方案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人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收益发放股权户代表和相关受益方。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由村“两委”负责管理和按规定程序开支。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结果备案。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公开内容、收益分配签字表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及时汇总所辖行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情况,报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压实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乡镇党委要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日常巡察、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纳入审计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梳理,明确各行政村集体经济财政扶持资金中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金额。乡镇党委、政府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落实监管措施。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强化有效监管手段,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阳光透明,防止“变现”和变相私分集体资产,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县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2021年村“两委”换届前要进行1次全覆盖审计,以后至少每3年开展1轮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调查研究。各乡(镇)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成员可持续增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年度收益分配审计制度。年度收益分配审计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成立审计监督工作小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各乡镇要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屯,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兴安县委员会组织部、兴安县财政局、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兴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有兴安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兴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