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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23 17:21:35来源:翔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602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督促指导辖区各村(村改居社区)及其村民(居民)小组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工作。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

厦门市翔安区民政局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厦门市翔安区妇女联合会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切实保障每一位农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民主表决方式,非法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个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权利。

(二)公平公正。要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村民个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村(村改居社区)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村民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即丧失;村民未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获得城镇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收益分配资格。

(三)民主公开。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解决,认定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的时点、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报经镇(街、场)审核同意,并经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讨论通过。成员身份确认应做到初步调查结果、核实调整结果和登记报备名册等三榜公示。(六)维护稳定。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身份确认一般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或承包土地延包发证时,依法取得或保留承包土地的村民。(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结婚后保留分配资格的妇女),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在本村入户的。

(三)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虽尚未将户口从原籍迁入本村,但已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的(须提供原籍地乡镇一级出具的已放弃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子女已取得本村户籍的。

(五)妇女结婚后,尚未在嫁入方所在村取得承包土地或参与收益分配(须提供男方所在地乡镇一级出具的未参与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证明),且户口仍留在本村的。

(六)有女无儿或儿子没有赡养能力(经鉴定伤残1-5级、中度以上智力障碍等原因)、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入赘女婿,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七)离婚、丧偶的女性村民及其子女仍在本村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村生活,但未在其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八)因国防建设、国家大中型水库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集体资产股权及收益分配时,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

四、成员资格保留情形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原因之一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保留其集体成员资格:

(一)土地承包期内,因外出经商、务工、陪同子女上学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或户口迁入小城镇的。

(二)原户口在本村,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后未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三)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

(四)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五)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保留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五、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认定情形

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村,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三)国有(含控股)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四)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五)在本村入户但其父母双方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无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

(七)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

(八)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六、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时点

为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全区统一以2018年9月30日24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基准日,对存在特殊情况的个别村组,经村(小组)民主程序决议通过并上报镇(街)批准后,基准日最迟延后至2018年10月31日24点。自基准日起,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固化管理。

七、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人口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搜集、汇总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和意见。

(二)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

(三)广泛征询意见。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户代表会,宣讲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时点、基本条件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并分发公开信,确保百分之百告知到户。同时,要听取镇(街、场)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在村集体及其各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调整完善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村民和镇(街、场)反馈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形成表决稿。

(五)方案审核把关。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表决稿)报送镇(街、场)审查,镇(街、场)要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六)方案审议通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户代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成员身份确认方案须报镇(街、场)备案。

(七)成员资格调查摸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摸底,依据方案、对照标准逐一核对,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步调查结果,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八)成员资格核实确定。对村民反馈的意见要逐人逐条调查核实,对有出入的进行调整,据以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核实结果清册,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八、成员登记备案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以村为单位进行。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其所在村民小组为独立核算单位,即自动成为该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认定为本组织成员。

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完成后,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张榜公示,并及时上报镇(街、场)和区主管部门备案。

九、其他事项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方式取消依据本指导意见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的成员资格。

(二)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经备案和公示之后,继续有效。

(三)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因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福建省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五)经认定或确认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经认定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是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指导意见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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