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3 17:17:40来源:同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66
各镇(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同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同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201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合作社自愿申请、逐级推荐评定,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
第三条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每年全区评定一批区级示范社。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应该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经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民主管理良好
1.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登记账簿,规范核算。
2.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按时公开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并管护好项目资产。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且无亏损。
2.种养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30人。
3.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15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
(五)服务能力较强
1.成员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较高,积极普及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2.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参与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优质农产品评选,统一品牌包装销售。
4.积极参与“农社(农批、农超、农企、农校)对接”或拥有直销店、连锁店;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
5.积极组织成员参加生产技术、标准化、营销等培训。
(六)产品监管严格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已纳入或已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3.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七)社会信誉优良
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违法记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文书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进入示范社候选名单。
(四)公开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厦门市同安区“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文确认,统一授牌。
第四章监管
第七条被认定的区级示范社的,作为推荐参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候选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财政扶持项目和承担相关农业项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区级示范社资格的,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接受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第九条被摘牌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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