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滕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全文
2018-04-17 17:40:21来源:滕州市农经局阅读量:1622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滕办发〔2017〕16号)
2017年3月7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滕发〔2017〕7号)精神,现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着力推进村级集体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相分开、社会成员和经济成员身份相分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今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进具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有条件村(居)的集体产权改革任务;今年实施100个村(居)的改革任务。
二、改革程序
(一)组织准备。各镇(街)要加强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改革的村(居)要在村(居)“两委”领导下,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市、镇(街)、村(居)三级要先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解等形式,对各镇(街)工作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通过入户走访,召开村(居)“两委”会、党员会、村(居)民小组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广播、宣传册、村(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其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确定方案。各村(居)在坚持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要因村(居)制宜,分类指导。在方案的制定上采取审慎灵活的“一村(居)一案”的办法,市、镇(街)下发指导方案,村(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镇(街)业务人员负责跟踪指导,积极配合村(居)“两委”制定方案并张榜公布7天,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改革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开始进行改革工作。
(三)清产核资
1.清产核资。实行改革的村(居)要对集体现有资金、资产、往来账务和土地的权属等进行清理、界定和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划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做到账账、账实相符,摸清集体家底。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兴办的物业、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设施,道路、桥梁、绿化等公共设施,机井、渠道等支农设施,办公楼、汽车、办公设备等管理设施,以及闲置未用的设施等;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确权到户的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以外的集体所有(占有)的土地。
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有产权证、土地证的,要取得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其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平面图、效果图等资料要取得其复印件,并由村(居)“两委”确认。以上资产均需实地盘点察看,必要时对该资产进行拍照作为依据。盘盈资产以评估作价后的价值入账;盘亏资产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属责任人原因的,应追究责任,无法落实责任的,应予转销。
2.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村(居)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镇(街)经管站备案。评估结果作为量化配股基数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注册资本金。
(四)清人分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配置股份的依据。股权界定基准日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为准。对因社区规模调整或合并的村(居),仍在原村(居)的基础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1.下列人员具有股权分配资格:
①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中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户口在本村(居)的村(居)民。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改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结婚后保留分配资格的妇女),其合法生育且户口在本村(居)的子女。
③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改制村(居)常住户口并在本改制村(居)生产、生活(或虽尚未将户口从原籍迁入所在村,但已在本改制村实际生产、生活的)。
④村(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已取得本改制村(居)户籍,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认可的。
⑤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入赘女婿,且户口已迁入本改制村(居)的。
⑥离婚、丧偶的女性村(居)民及其子女仍在本改制村(居)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改制村(居)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给予承包地或分配权的。
⑦本改制村(居)在校大中专学生。
⑧本改制村(居)大中专毕业生未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且户口在本改制村(居)的。
⑨本改制村(居)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担任士官十年以下)。
⑩本改制村(居)的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改制村(居),均不具有股权分配资格:
①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下岗后享受下岗补贴或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③现役军官或退役后被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
④父母双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的子女不具有分配资格。
⑤妇女出嫁后在嫁入方已取得承包地或分配资格的。
⑥户口挂靠在本改制村(居)的人员。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列为股东享有股权分配资格,由各村(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但需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张榜公布后方可确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五)配置股份。股权设置模式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决定,对清产核资后的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镇(街)备案。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所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同时在集体股中可设置6%左右的风险责任股,用于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个人股按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个人股不低于总股本70%。个人股份配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一证一票、分户不增、并户不减、配置到人。配置到人的股份,一般实行静态管理,即“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确须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根据村(居)实际,股权也可实行动态管理,考虑成员的增减变化,可按每5年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周期调整股权配置。也可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现金、技术等形式折算成等值股份入股。
股权形式一般分为资产股、资源股和资金股。
资产股。清产核资后评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总值,除以成员人数得出每股价值,计入资产股。
资源股。村(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四荒地”及农户自愿入股的承包地等资源性资产总面积除以成员人数得出每股资源面积,计入资源股。
资金股。根据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募集资金或改革初期内部成员以现金入股,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成员交纳的现金按一定折算方法计入成员资金股。资金股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与资产股或资源股同等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六)成立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等,并将选举结果报镇(街)备案,并在市农经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5%设置,最少一般不得少于30人;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议事规则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应提名推举担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股东代表:
①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的;
②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年限内未撤销的;
③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居)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违反信访条例、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⑤处在服刑、缓刑、假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期间的;
⑥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活动的;
⑦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的;
⑧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由3—7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根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可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
董事会的选举:
①民主推荐。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应从股东的优秀人才中推荐,组成人员为奇数,人数不少于三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程序是:由村(居)党支部负责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候选人。对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确定预备人选,预备人选应多于应选人数,并将预备人选名单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董事会预备人选进行审核,对照任职条件、预备人选的产生方式进行把关,审批候选人建议名单。
③正式选举。村(居)党支部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并将选举结果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由5—7名成员组成。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可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
监事会成员经股东(代表)大会提名,由村(居)党支部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
4.内部管理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设总经理职务,并可以根据具体要求设副总经理1—2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具体负责合作组织日常运作。合作组织可分别设立办公室、财务部等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由董事会研究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从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中解决。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营程序
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如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流转、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管理人员报酬、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1.坚持党支部(总支)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前,应先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对会议内容和要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2.由董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五分之一股东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3.由董事会统一受理,召开董事会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决议。
4.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5.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策的事项。对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1.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居)委会分设帐目,单独核算,纳入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监管。同时,严格执行《滕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
2.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按照财务公开程序按月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镇(街)经管、审计等部门应对其经济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年末收益扣除公共开支费用、发展资金等费用后,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如当年无节余,不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审计监督
1.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效益及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镇(街)经管和审计机构按年度负责实施,也可由镇(街)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镇(街)和市经管局备查。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镇(街)经管和审计机构进行。
2.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职期间在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核算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3.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效益及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①各项经济指标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
②各项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③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④遵守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⑤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4.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任职期满,或在任期内办理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镇(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结果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应向股东公开。
(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印章管理
1.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纳入经管站统一管理,董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2.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经济事项需使用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时,董事长应及时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3.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操作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注意政策连续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工作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村(居)民意见,履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对改革过程遇到的特殊问题,由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从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照顾农民利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慎重研究,妥善解决,必要时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答复处理。
(三)强化典型示范和督导考核。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积极挖掘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模式。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改革成果,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市委改革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对各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市考核办对本方案相关目标任务要细化分解,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注:滕州市,隶属山东省枣庄市。市花是荷花,市树市国槐。位于枣庄市北部,东与山亭区毗邻,南与薛城区交界,西与微山县相连,北和邹城市接壤。辖4街道17个镇:龙泉街道、荆河街道、善南街道、北辛街道;姜屯镇、级索镇、洪绪镇、木石镇、鲍沟镇、大坞镇、龙阳镇、界河镇、东郭镇、官桥镇、西岗镇、张汪镇、羊庄镇、滨湖镇、柴胡店镇、南沙河镇、东沙河镇。面积1495平方千米,人口171.46万人(2016年)。
滕州,古为“三国五邑之地、文化昌明之邦”,是中华民族最早的文明发源地之一,是“科圣”墨子、“工匠祖师”鲁班、造车鼻祖奚仲、孟尝君、毛遂的故里。地貌属黄淮冲击平原的一部分,地势从东北向西南倾斜,依次为低山、丘陵、平原、滨湖。气候属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山有莲青山、龙山、小白山、染山、马鞍山等,河流有界河、北沙河、城河、郭河、薛河等。
滕州市有古滕八景、滕州八景。古滕八景为:龙岭晴云、谷翠双峰、微湖夜月、趵突跳珠、池莲四面、文公古台、真仙灵柏、浮屠峙玉。滕州八景为:墨子故里、薛国故城、王家祠堂、马河水库、荆河公园、水上善园、夜泊艺苑、科圣学宫。还有墨子纪念馆、鲁班纪念馆、微山湖湿地红荷风景区、王学仲艺术馆、龙山风景区、滕国故城等旅游景点。名人有墨子、鲁班、奚仲、毛遂、滕文公、孟尝君、洪振海、王学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