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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20 10:26:38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阅读量:1259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融水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2019广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融水苗族自治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指导意见》精神,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结合全镇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实践经验为借鉴,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情况、经济分配、履行义务等因素,依法、民主、合理进行确认,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

(一)坚持依法指导和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要遵循法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总体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基本导向。村民自治组织依法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调解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决策结果,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决策体现群众意志、成果惠及组织成员。切实保护弱势人群,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尊重历史和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也要尊重长期形成的民间生产、生活习惯,村规民约,以往集体分配方案,村民是否取得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既成事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统筹兼顾。

(三)坚持处理好成员身份认定与集体分配关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结果是今后集体分配的基础,但分配方案仍然要通过法定民主决策程序来确定,应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应有的个人权益。

(四)坚持成员身份认定的唯一性,符合条件的成员不能两头空或两头占。因婚姻关系没迁户口的,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认定登记成员身份;需要在婚入地申请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不认定其成员身份证明;闪婚闪离的,无论户口是否在辖区内均不予认定;涉外婚姻无户口的,由各村组民主讨论决策是否认定。

(五)现阶段成员身份认定提倡静态管理模式。根据“一村一策”原则,各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民主决定成员身份认定管理模式,实行相对静态管理模式或动态调整模式的要做好后续的成员申请登记和退出管理工作。

三、领导小组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工作,成立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黄春燕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保安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罗  娜  镇党政办副主任、组干

梁勇前  融水财政所所长

刘  俊  城北派出所所长

贺  涛  城南派出所所长

潘雪民  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黄才军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

余绍华  镇水利和农机站站长

廖  群  镇社会事务办主任

韦  亮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防火站副站长

石远东  镇林业站站长

吴美仙  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所长

吴纯祥  镇统计站站长

贾毓泰  镇水利和农机站干部

各村支书、主任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确权办,承担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杨保安兼任,工作人员由贾毓泰、唐荣兼任。

四、准确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1. 初始取得: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生产生活在本辖区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2. 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 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身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在部队已提干或已符合退伍安置政策的现役和已安置到单位的退伍军人;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体组织、民主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6.按照法律、法规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经成员(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的不应当确认的其他情形。

(四)几类特殊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外出务工及经商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转非、农转城人员,长期生产生活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应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嫁、丧偶和离婚妇女抚养的与前夫结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应以户籍为条件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五)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五、严格遵循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资料备案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成立工作机构(2020年4月13日—4月29日)。成立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各村、自然村、组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5-11人,必须是单数),分别从村两委、村监委会、小组长、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村民中选举产生,工作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制定指导意见或具体办法(2020年4月30日—5月13日)。各村、自然村、组根据实际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明确成员身份认定的基准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2/3的村民(代表)同意,报村委会审核,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三)成员身份调查(2020年5月14日—5月31日)。调查摸底,摸清人口结构及进退渠道,做到户数清、人口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人员对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村民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成员身份调查表,由户主签字按手印,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成员身份认定审核依据。

(四)成员身份审核认定(2020年6月1日—6月5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根据成员身份调查表进行初步梳理审核,将初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审核,由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审核通过的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成员名单公示(2020年6月6日—5月12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成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六)认定结果报备(2020年6月13日—6月16日)。终榜公示定案的成员名单,由成员确认小组人员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同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资料整理归档(2020年6月17日—6月25日)。·

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要求

(一)统一尺度,宣传动员。全镇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时间步骤,把握成员身份认定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统一尺度,做好各层级的宣传动员工作,认真解答群众疑问,避免因政策不一致引发的矛盾和上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民主决策,稳步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报备。在整个过程中杜绝暗箱操作和一言堂,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三)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成立融水苗族自治指导意见融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指导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讲解,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村、自然村、组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和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加强沟通协调,不推诿扯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积极稳妥,严密组织。各村要结合实际,按照上级要求时间节点,科学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操作程序。

以上指导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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