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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05 09:48:04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15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30日

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资源向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养能手规模流转;

(五)坚持农村资源股份合作,实行统一入市流转交易;

(六)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源(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鱼塘)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

(十)农林产品所有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区交易中心在乡镇(高新区、街道)设立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区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在乡镇(高新区、街道)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负责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农办(农林局)、金融、国土、建设、规划、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相关产权部门在交易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做好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农办(农林局)、金融、国土、建设、规划、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区交易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区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林、国土、建设、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区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区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申请单位(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保证金原则上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确定未中标后,交易保证金在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交易保证金实行无息结算。中标单位(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首笔款后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区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区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区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区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区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林、国土、建设、水利、科技、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承包耕地、林地等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湖州市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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