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04 15:02:56来源:临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8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临泉县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31日
临泉县农村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最严格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确保农地农用,全面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农村用地项目审批
第二条全县农村各项建设和项目用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备案,依法取得用地批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农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遵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备案”的程序执行。(一)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严格按照《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控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
(二)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新增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审批时限。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待依法批准后及时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对建设情况严格监管到位。
(四)所需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
2.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用地及建房示意图。
对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同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镇(街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五条涉及种养殖项目等农业设施用地,需严格按照以下用地范围、面积标准和备案程序办理。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界定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项目区内生产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用地面积界定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4.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
5.超过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备案程序
符合上述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的设施农用地项目,按以下程序完善备案手续:
1.经营者编制设施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相关土地使用或流转合同、土地复垦承诺及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报告,填报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给予备案。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表;
(二)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用地及建设情况会议纪要;
(三)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
(四)乡镇政府对项目用地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用地程序。
(一)符合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划用途向县政府提出土地出让计划,经同意后,按程序完善土地的征收、出让和土地使用工作。
(二)在村庄规划区内办理企业的,应当符合中心村边界划定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应产业政策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严禁在道路控制线、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内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具体禁建范围由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监管实施;严禁在土地复垦项目区内进行各类非农业建设。
第九条严禁“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已经审核备案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由乡镇限期复垦。
第十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乡镇企业使用建设用地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一条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其他经营,严禁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固定建筑,禁止将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以设施农用地名义进行备案,禁止设施农用地超标准用地和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对废弃闲置的设施农业项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当事人拆除并恢复耕种,严禁“农地非农化”。
第十二条严禁以美丽乡村建设、拆迁安置、移民建房、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占用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开发“小产权房”。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和乡镇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32号)的规定,县直有关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别视情节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问责。
(一)土地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生违法违规用地3宗以上(含3宗)或违法用地面积累计超10亩(含10亩)的;
(三)违法批准、支持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用地的;
(四)因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被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通过月度国土资源量化考核、季度卫片、信访线索等渠道,发现一个月内每出现一例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小产权房”违规开发和“大棚房”农地非农化违法建设的,对乡镇(街道)监管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国土所长)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村(社区)书记、包自然村干部撤销职务或依法罢免;一个月内每出现两例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小产权房”违规开发和“大棚房”农地非农化违法建设的,对上述监管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发生的每例违法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5日内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否则,按文件规定扣除相关责任人违法用地防控责任押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问责。经约谈问责后,因新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现象严重,导致县政府被约谈问责的,对相关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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