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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

2021-02-03 16:17:00来源:秀洲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52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运行效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下发《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嘉兴市秀洲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区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财务代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委托“双代理”制度。

推广代理会计驻村制度。代理会计必须每月安排一定时间进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加强对村级财务实质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常驻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付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对村级各类资金支出,由纸质凭证手工签字逐步调整为网上电子审签,实现审核审批实时在线、各个环节留痕记录、数据影像随时可查、资金支付网银转账。

村务活动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或“村务卡”的方式进行,不再设村级备用金,对于发放慰问金等特殊情况,可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现金支票,也可由经办人垫付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推广村级基本账户使用二维码收款。

第十一条  推行村级闲置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除允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闲置资金按程序出借给本区内国资公司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镇(街道)组织公开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放闲置资金的商业银行,还可以直接选择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

村级闲置资金是指闲置账上连续3个月以上,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原始积累和合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关资金计划于3个月内支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预算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执行。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预决算报告须报镇(街道)备案。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如需新增或超出预算支出1万元以上的,应当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追加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最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支出数额较大,达到1万-5万元,还应当由镇(街道)农经负责人审核;达到5万元以上的,由镇(街道)农经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联审。结报前须经社监会(监事会)审核,由社监会(监事会)负责人在每张收支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在村级财务收支汇总审核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

第十四条  规范使用收入凭证和支出凭证。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为有效收入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为有效支出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等劳务用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规定范围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据收款。

镇(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购买、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收款收据领用数由镇(街道)按照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由村报账员负责领用并向代理出纳(代理会计)结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由代理出纳负责管钱,代理会计负责管账。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认真执行规范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把有限的资金更好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出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签订规范的资金出借合同,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合理举债。各镇(街道)可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村,原则上不得承担需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信贷机构或社会组织、个人借款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必须说明借款原因、用途、利率、资金归还来源,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严格控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社会组织、个人借款,确因生产发展、工程建设需要向社会组织、个人借款的,年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须报镇(街道)分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领导批准,年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须报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并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组级集体资产参照上述规定,可以由组农民集体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小组,强化工程立项、项目招投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工程项目资金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项目完成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按照规定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负责签订好规范的书面经济合同,合同到期要续租或续包的,需及时签订续租或续包合同,并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登记好结算台账,具体由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签订出租或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应当报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时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数额较小在1万元以下的,由社管会(董事会)议定处理;数额较大达到1万元以上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和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核销调账。

第三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产登记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专管员负责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产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新增债务,对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据实登记,加强监管。

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按其类别、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进行详实的登记入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备查簿。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对其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登记颁证。

对组级所有的资源,可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为办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组级资源界限,避免产权不清。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承包和流转管理台账,按规定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实行租赁经营的其他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租赁资源的用途、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对资源进行清查核实,一般每年清查一次。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

第五章交易运营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运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程序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依托现有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采用网络竞投、网络公开竞价等公开招投标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微型工程项目在镇(街道)的监督下,由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承包方;小型、限额以上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进入镇(街道)或者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项目施工合同、中标合同等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镇(街道)应加快实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等政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共享开放有关信息,积极配合国家、省、市、区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大数据建设,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逐步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超过20万元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镇(街道)应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利用等工作。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形式和标准,定期向社员(股东)公布农村集体“三资”状况。利用村务公开栏、微型公众号等媒介平台,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财务报表、资产台账、资源台账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原则上,公开内容每月应当更新一次,业务量小的,可以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四十二条  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及承包经营管理情况、经济合同订立情况;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返还留用地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三)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开规定的内容;

(四)土地流转费、集体资产出租租金等应收款逾期未收超过3个月的;

(五)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核。村务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对公开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机构反映,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调查核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进行民主理财监督。村班子成员、集体资产专管员和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监会(监事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对原始凭证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得受理报账。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按照农村财务审计的相关要求,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重大项目建设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等方面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巡察)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巡察)发现的问题。各镇(街道)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审计(巡察)整改情况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审计(巡察)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造成损失,以及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应尽职责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社管会、社监会(董事会、监事会),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数额较小”、“数额较大”和“闲置资金”的具体标准,各镇(街道)认为不符合本地实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标准,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受权委托管理运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资产、资源,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满三十日后执行。

>>如有嘉兴市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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