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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来安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2-03 15:18:02来源:来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70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来安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安县财政局 中共来安县委组织部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0日

集体经济-官网截图

来安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乡[2019]877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项目村自行安排的配套资金及社会筹集资金,按“三资”管理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级成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下达中央、省及市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级加强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

第六条扶持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物业经济等方面项目。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以及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的扶持项目,各项目村不得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项目主体是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责任主体是扶持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得力人员,组织好扶持项目的实施,及时总结成果,上报经验做法,并在一定范围内辐射推广。

第三章政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条乡(镇)、村两级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村要在村部和项目实施地点分别设置公示栏,将项目的政策文件、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工程进展及质量监管和村民代表讨论决议等按要求公开的项目,及时向村民和社会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村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组织、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村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安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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