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环县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2021-02-03 11:15:08来源:环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383
2018年11月6日,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环政办发〔2018〕15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环政办发〔2018〕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针对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历史遗留、“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权源资料不全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庆阳市农房补充调查确权工作指导意见》(庆市国土资发〔2017〕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人均耕地面积,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依法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权利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3)共用的:所有共用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 地籍调查成果
(1)指界资料:“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
(2)地籍调查表;
(3)房屋调查表;
(4)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资料。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征拨文件;
(2)原土地使用证书;
(3)原发证土地登记档案材料;
(4)其他必要资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针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实际使用状况,应分情况按程序对宅基地权属来源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1. 已发证坐落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由户主提出换证申请,村、组出具宅基地坐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直接为住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 已发证坐落发生变化的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废弃,新建宅基符合“一户一宅”和相关规划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注销原宅基证,为新宅基颁发不动产权证。
3. 已批准未发证的宅基地。由户主提出申请,有勘界坐标的,套合坐标确认无误后,依据批复文件依法颁证;无勘界坐标或与勘界坐标不符,符合相关规划,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颁发不动产权证。
4. 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修建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和相关规划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修建的宅基地,由户主提出申请,县国土局补办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后,依据批准文件确权登记。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宅基地登记材料。已登记发证宅基地缺失材料以及权属来源材料不规范的,在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应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应及时依法予以更正。
三、依法补充农房权属来源材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有农房,宅基地用地手续合法,乡(镇)政府根据国土局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农房补充调查成果,逐宗复核,房屋符合乡、村规划的,公告30天无异议,报县规划局审查,规划局批量出具农房符合规划的证明。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新建或翻建农房的,权利人须持不动产权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权利人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分情况确认宅基地登记面积
1. 证载面积大于等于现状(实测)面积的,按照现状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
2. 证载面积小于现状(实测)面积,若现状(实测)面积小于330平方米,按照现状(实测)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若现状(实测)面积大于330平方米,按照330平方米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3. 有宅基地批复文件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4. 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 1987年前修建的,至今未扩大,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以后修建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除外。
五、超占面积宅基地登记
1. 按照宅基地实际确权发证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使用权面积”栏,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2. 宗地图按宅基地实际占地范围绘制,尊重权利人意愿,签订超占面积切割确认书,尽可能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范围;
3. 宗地超占面积界线切割房屋的,被切割房屋只调查暂不登记。
六、依法登记“一户多宅”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家庭户以权利人所持户口簿登记为准。
1. 本村集体成员,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2. 本村集体成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 本村集体成员,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材料,公告30天无异议,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登记非本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
1. 非本村集体成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组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可依法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 非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村、组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新建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权登记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集中安置点农宅确权登记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点,依据国土局土地征拨文件,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出具农宅使用权人花名、面积等材料,公告30天无异议,同时提交集中安置点项目验收材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农宅规划面积大于330平方米的,按照330平方米确权登记。
九、移民搬迁户宅基地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移民搬迁政策,整体搬迁农户,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移民搬迁文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民自发搬迁到外地生活居住的,户籍未注销,且宅基地完好可进行居住的,经户主申请,村、组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已塌毁、荒废无法进行居住的,不予确权登记。
十、县城及乡政府规划区内农宅确权登记
1. 县城棚户改造区,由县棚改办出具证明,在棚改拆迁范围内的农宅,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2. 宅基地审批手续合法,符合县城及乡镇规划的,由县规划局或乡(镇)政府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予以确权登记;
3. 县城及乡(镇)政府规划区内,公路沿川,符合相关规划,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房(含上宅下店、前店后宅),按农村混合住宅用地进行调查确权。
十一、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1. 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可依法进行继承,严禁进行买卖交易,因买卖农房致使宅基地和农房权利人不一致的,不予变更登记;
2. 已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权利人翻建、扩建或改建房屋,需持不动产权证书到乡(镇)政府、县住建局和规划局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进行建设。超占面积的宅基地应按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进行退界,否则不予变更证书;
3.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根据申请,将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4.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城农户原合法宅基地已荒废不能居住的暂不予登记。
十二、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由权利人申请,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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