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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2020年)全文

2021-02-03 11:02:16来源: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084

2020年10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宁政发【2020】87号),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修建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

第四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占用耕地的,需做到占补平衡。

第五条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要求,依法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责任:

1.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料和审查申请人资格;

2.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等情况;

3.负责审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4.核发“一证一书”。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情况及时汇总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6.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农房建设违法占地案件;

7.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台账;

8.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

9.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10.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调处工作。

(二)农业农村局职能责任:

1.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和分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全县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逐乡镇分配年度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和建房管理,加强对乡镇宅基地审批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经常性农村住宅建房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农村住宅和建房违法用地,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用于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卫片执法核查工作;

3.根据乡镇组织和安排,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审查申请拟新建宅基地和建房。主要审查宅基地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原有宅基地退出情况,新申请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同时与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前划拨定位、建后验收等工作;

4.负责农村住宅用地及建房清理整顿工作;

5.建立健全全县农村宅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6.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7.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的规划利用;

8.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将统计调查成果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9.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自然资源局职能责任:

1.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当中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布局规划;

2.编制报批村庄规划,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3.统筹安排全县年度宅基地计划和用地规模,并报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乡镇年度宅基地用地供应计划;

4.报批和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核发集中居民点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6.审查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占地地类、选址布局,用地规模及用地标准、农用地转用、宗地坐标测绘、建前用地划拨和定位及建成用地验收(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共同完成);

7.对乡镇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备案和在册登记,建立备案台账,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共享宅基地审批结果;

8.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动产登记;

9.开展农村宅基地变更调查工作;

10.开展农村宅基地卫片执法(与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成果和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宅基地结果共享)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草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修建住宅,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主产区内修建住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成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新建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等用地的,应当分别征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4亩(267平方米),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不得超过0.3亩(20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新建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项目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庄改造,需要拆迁的;

(三)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另行申请新修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但经核查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拟实施旧村庄改造区块或规划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区块内的原宅基地上新建住宅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另址申请建房。);

(五)原宅基地上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交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又另址申请宅基地的;

(七)一户多宅的;

(八)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的非农业户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或以农村村民名义以骗取手段申请宅基地的;

(九)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十)因国家建设或村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需要,已进行了拆迁补偿的宅基地未拆迁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应当按以下程序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一)用地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村委会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宅基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料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负责对农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上报。村委会对宅基地申请农户资格及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联审联办。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进行严格审查。农业农村局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一户一宅、拟用地标准、与拟用地相邻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纠纷、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等)。自然资源局主要审查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实地测绘坐标、套合规划图件、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林地等),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六)农用地转用。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文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上报审批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直接予以审批;

(七)核发“一书一证”。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式6份,乡、村、农户、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国土分局各一份;

(八)建立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审批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基本信息、家庭人口基本信息、申请用地时间、用地标准、用地面积、申请建房层数及面积、土地坐落、乡村建设规划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下发时间等;

(九)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涉及林地的,需报县林草局备案;

(十)划拨用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农业农村局负责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做好划拨供地情况记录。

(十一)建成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二)申请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宅基地,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所需资料:

(一)农用地转用批复;

(二)农户用地申请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及村委会审查意见;

(四)宗地测绘坐标;

(五)《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农村居民点单户花名表;

(八)用地补偿(农用地)情况说明(公用地、承包地);

(九)耕占税缴纳凭证;

(十)建设集中居民点的,提供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严重安全隐患等急需搬迁新建住宅的,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对于确需临时过渡安置的(含重大建设项目拆迁),临时过渡安置点用地按临时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审批。

第十四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应当给与土地使用权人拆迁补偿,但对于涉及的拆迁农户,乡村已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置换安置的,不再另行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回家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户住宅或农村集中居民点,应当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修建住宅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农民个人对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二十二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档”。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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