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2021-02-01 10:03:53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068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我区征地项目推进工作机制,使得各单位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区政府决定,现将《龙华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暂行)印发至各单位,请各单位按此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征地工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龙华区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为加快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和完善我区征地项目推进工作机制,使得各单位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顺畅,有利于我区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征地工作。
二、工作机制
按“五个一”目标责任机制,即一个负责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方案,一个过程管控机制,一个绩效评价机制。建立“三色”过程管控机制,即“红、黄、绿”三色机制。分清各方职责,理顺责任区领导、责任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更有效地推进项目征地工作。
(一)项目责任区领导
一个项目安排一个责任区领导,项目责任区领导即为这个项目的“总指挥”、“总协调”和“总负责”,承担项目推进的领导责任。项目责任区领导负责指挥责任单位(作战部队)按照市政府下达征地任务推进项目征地工作,主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指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省、市部门解决项目的审批、资金等相关问题。项目责任区领导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在责任单位(项目辖区镇街)层面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或指挥部。项目责任区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人、财、物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征地经费由项目责任区领导统筹安排使用。
(二)责任(牵头)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一个项目只安排一个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亦是牵头单位、实施单位)为项目辖区镇街。责任单位是项目推进的“作战部队”,承担项目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对项目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即为责任单位一把手。责任单位在责任区领导的指挥下负
责征地项目的直接推进工作;在接到征地任务后编制实施方案,并按“三色”管理机制编制工作计划表,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任务目标和责任人;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起草征地通告。责任单位关键是要做好征地拆迁和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在项目征地推进工作中遇到本单位职责无法解决的困难和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向项目责任区领导汇报,并主动向相关区职能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诉求,相关区职能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于难度较大,经责任单位与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仍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责任单位报责任区领导组织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解决。
(三)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街和单位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各项工作,负责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概算,审核征地通告,统筹管理和督促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发放,做好征地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接协调市资规局及市级相关部门,在具体项目的征地工作中服从项目责任区领导的工作安排。
(四)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职能部门如区政法委、区发改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农村农业局、市资规局龙华分局等是项目推进的“保障部队”,在征地项目推进工作上要听从项目责任区领导的领导和指挥,主动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五)绩效评价
对照征地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三、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将立项批文、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权属示意图及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文件等项目前期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资规局,申请启动项目征地工作。市资规局审核材料后要求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出具项目权属确认意见(确权函/图),并根据年度征地工作计划向区政府下达启动征地工作函,区政府启动征地流程。
(一)明确项目责任区领导
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收到市资规局征地工作函后报请区政府,确定项目责任区领导。项目责任区领导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成立项目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区政府办负责发文通知成立(若项目责任区领导为人大领导,则需区委及
区政府联合发文)。项目指挥部(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任指挥长(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辖区镇街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项目指挥部(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组、复核组、土地
确权组、签约组、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组、资金组、档案组、法律服务组、维稳组、拆迁服务组等,可依据项目规模及困难来增设或减少,各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推进项目征收工作。项目辖区镇街负责编制项目指挥部(项目领导小
组)组成方案,报责任区领导审定。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办
(二)委托项目测绘、拆迁单位
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市资规局下达的征地工作函及市资规局龙华分局提供的项目权属意见(权属确认函/图),如项目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且项目辖区镇街认为有必要的,估算需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初步数据,测算出相应金额,作为是否
采用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依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出台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测绘或拆迁单项工程项目金额<200万元的,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通过公平比选后研究议定;单项工程项目金额≥200万元且<400万元,应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测绘和拆迁单位;单项工程项目金额≥4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如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则测绘、拆迁选定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同步调整)。项目辖区镇街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选定拆迁单位、测绘单位后与其签订相应委托合同。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协助、指导项目辖区镇街办理单项工程项目金额≥200万元的招投标前期相关手续。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地实地调查
区政府收到市资规局下达的项目启动征地工作函后,批转项目辖区镇街、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由项目辖区镇街组织被征地单位及权利人现场走线指界,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导、市资规局龙华分局配合,完成土地测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等工作。项目辖区镇街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好拍照存底工作,同时依法控制打击征地项目范围内违法抢种、抢建行为。调查结果经项目辖区镇街、被征地单位、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后报送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调查时间一般为30日内(视项目规模等情况而定)。
在征地实地调查中,如涉及被征收的民宅数量较多或土地权属复杂,由项目辖区镇街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由项目责任区领导召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讨论,有必要的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拆迁单位
配合单位: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测绘单位、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
(四)组织评估单位推选工作
项目启动征地实地调查后,项目辖区镇街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启动评估单位推选工作,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指导与配合,
并参与全过程监督,依法依规推选出项目评估单位,中选后由项目辖区镇街与其签订相应委托合同。评估单位推选详细方案及投票细则可参照龙华区国有土地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方案及国有土地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投票工作细则,作出每
个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拆迁单位
(五)开展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工作
一是针对我区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建(构)筑物依法依规进行补偿;二是针对我区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建(构)筑物,逐宗进行审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确定予以补偿的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工作按“五个一”工作机制由项目指挥部(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的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组(组长、副组长及人员名单由区政府发文成立项目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中确定,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增补)开展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工作,补偿认定处置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项目辖区镇街,具体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工作步骤如下:
1.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确认启动项目征地实地调查任务后,将项目红线图及测绘单位测绘征地范围内建(构)筑物成果图(含电子版)函告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项目辖区镇街启动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1)市资规局龙华分局负责核查主城区内项目红线范围内是否有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一户一宅信息及合法用地手续等情况,并提供项目红线范围内已发证土地及建筑物许可信息。
(2)区住建局负责提供主城区外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是否有合法报建手续、主城区内项目红线范围内2015年12月以后新建的私宅、临时建筑等情况。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取得项目红线范围内疑似违建图斑;核查项目红线范围内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建筑物。
(4)项目辖区镇街负责收集项目红线范围内建筑物的基础资料(含建筑物户主信息、土地来源、建筑物建设年限、是否为一户一宅或属于村集体经济等)。
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7个工作日内(视项目大小而定)将上述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相关信息函告项目辖区镇街,项目辖区镇街负责做好前期资料汇总工作(含镇街本单位收集的建筑物基础资料),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全程做好指导配合。
2.项目辖区镇街开展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调查摸底工作。
项目辖区镇街组织被征地单位、城管中队按照前期汇总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测绘单位、拆迁单位配合),7个工作日内(视项目大小而定)完成以下工作:
(1)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取得的图斑完成现场比对工作,明确图斑类别(是否为建筑物、是否有合法报建手续、是否为一户一宅或村集体建设)做好消斑和图斑信息汇总工作。
(2)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项目征地范围内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建筑物,现场进行一一对比,明确已处罚建筑物位置、面积、性质等(是否为一户一宅或村集体建设),做好已处罚建筑物信息汇总工作。
(3)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前期汇总资料,筛选出即不属于疑似违建图斑也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筑物宗数,一一进行现场核实,明确建筑物是否有合法报建手续,是否为一户一宅或村集体建设,做好此类建筑物的信息汇总工作。
项目辖区镇街对项目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建(构)筑物认定确实存在较大困难的,可组织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即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组成员进行现场联合认定。
3.项目辖区镇街汇总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补偿初步意见。
项目辖区镇街现场核查完征地范围内建筑物后,汇总相关资料,作出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初步补偿意见表(应分类载明哪些属于合法建筑,哪些属于一户一宅或村集体建设,哪些属于违建不予补偿)。
4.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议定项目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处置。
项目辖区镇街将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汇总并作出初步补偿意见后,提请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议定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补偿认定工作,出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应当予以补偿的建(构)筑物及违法建(构)筑物,作为上报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和概算的依据,最终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5.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经区政府专题会集体研究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区联防大队、项目辖区镇街配合,按执法流程和区政府要求,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明确违法建(构)筑拆除时限。
实施单位:市资规局龙华分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区联防大队、测绘单位、拆迁单位、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
(六)编制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市资规局下达的项目启动工作函和权属确认意见,负责编制报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初步审核《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方案经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
市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征地实地调查结果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认定结果编制《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初审后,经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市资规局、市财政局、拆迁单位、测绘单位、评估单位
(七)公示张贴
市政府发布《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后,由项目辖区镇街负责将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及通告送达被征地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时间至少30日),并拍照存底。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
(八)召开征地会议
市政府审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后,市资规局向区政府下达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函,区政府收到市资规局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函后批转项目辖区镇街、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启动项目征拆工作。项目辖区镇街根据市资规局征地拆迁工作函编制《土地征收协议书》、《青苗包干协议书》、《征拆通知》,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由项目辖区镇街开展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工作(5个工作日)。
项目辖区镇街收到征地拆迁工作函后应组织被征地单位相关人员(村干部、农民代表等权利人)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市资规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配合,启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征求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协调解决项目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村民合理诉求,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辖区镇街在召开征地工作会议过程中要做好拍照存底,同时要定期做好项目进展汇报等工作(直至项目清表净地)。
被征地单位自收到征地补偿方案通告之日起,项目辖区镇街需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应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次报市政府审批。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市资规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相关单位
(九)签订协议书
项目辖区镇街自收到征地补偿方案通告之日起,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尽快完成项目《土地征收协议书》和《青苗包干协议书》签订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0天(视具体项目规模、难易程度适当调整)。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项目辖区村委会(经济社)
配合单位:市资规局、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十)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的签字盖章工作
区政府收到市资规局下达的办理农转用任务后,批转项目辖区镇街、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由项目辖区镇街办理农转用报批材料的签字盖章工作并上报区政府(30个工作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送达市资规局(4个工作日)。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十一)申拨征地补偿款
项目征地协议签订工作完成后,项目辖区镇街在完成征地协议书签订后向区政府申请拨付征地补偿款(3个工作日)。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财政局落实征地资金后将土地补偿款下发至被征地单位或被征地单位委托的项目辖区镇街,将青苗包干费及征地工作经费下发至项目辖区镇街,由项目辖区镇街统筹安排。超出项目征地包干经费的(如建(构)筑物补偿款等),或需另行追加经费且金额较大的(如坟墓,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的补偿),由项目辖区镇街上报区政府,按征地资金支出规定执行。如需向市级追加征地经费的,经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为高效实施征地资金的拨付工作,保障项目征地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征地资金支出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地补偿资金(土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建(构)筑物补偿款、固定征地工作经费,由项目责任区领导签批。
2.项目包干经费剩余统筹款:
(1)金额≤5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签批;
(2)5万元<金额≤20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同意后签批;
(3)金额>20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区住建局分管区领导参加召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议定同意后,联合签批。
3.超出项目包干经费的区征地统筹款:
(1)金额≤5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与区住建局分管区领导联合签批;
(2)5万元<金额≤20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同意后,与区住建局分管区领导联合签批;
(3)金额>20万元,由项目责任区领导主持,区住建局分管区领导参加召开区政府专题会研究议定同意,联合签批后报区长签批。
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区财政局
(十二)地上附着物清表拆除
项目辖区镇街组织被征地单位、拆迁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对已经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表拆除,拆前、拆中、拆后应拍照存底。
实施单位:项目辖区镇街、拆迁单位
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三)申请办理土地入库手续
完成征地协议书签订、征地款拨付、地上附着物补偿与清表拆除等工作后,项目辖区镇街向区政府申请办理项目土地收储入库(5个工作日),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代区政府拟稿向市资规局申请办理土地收储入库手续(5个工作日)。
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镇街配合单位:市资规局
(十四)项目征地资料收集、归档
项目征地工作完成后,项目辖区镇街将项目全过程征地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移交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存档。
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项目辖区镇街
配合单位:拆迁单位、测绘单位、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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