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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县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2021-01-29 16:11:59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32

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太湖县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太湖县农业农村局 太湖县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官网截图

太湖县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0〕95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绩效目标的通知》和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工作的通知》(庆农办〔2020〕65号)要求,现整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带动小农户能力增强;加快培育发展不同产业、不同模式、不同区城的规模适度、经营效益好的家庭农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实现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二、实施对象、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和基本条件。已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含今年已被评定并经正式文件确认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合作社: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有符合合作社要求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档案;合作社信息已录入新农直报系统;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较强,每个示范合作社吸纳贫困户社员5户以上入社;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档案。

2.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规范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家庭农场信息已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较强;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档案。

(二)重点和优先支持对象

1.重点支持“158”行动计划全省首批示范基地经营主体发展;

2.重点支持产业扶贫带动措施实、效果好的,贫困户拥护的示范主体;

3.优先支持通过租赁、入股、委托经营等方式为村集体增加经营性收入和参与农村“三变”改革的示范主体;

4.优先支持接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平台的示范主体;

5.支持示范社示范农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和初加工;

6.支持返乡创业能人领办的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农场。

(三)不予支持对象

1.项目实施主体未列入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的;

2.2019年以来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但未能完成清单任务的,或被检查发现存在弄虚造假等严重问题的;

3.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且家庭农场未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

4.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5.2019年示范主体未进行企业年报公示的;

6.示范主体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事实际经营的,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7.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至今未支付的;

8.2019年以来受到各级各类农业行政处罚的;

9.示范主体或示范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记录;

10.农民合作社以资金互助为主业或涉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

11.因其他因素不予支持的示范主体。

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只能享受某一级示范资格对应的奖补标准。

(四)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总额670万元。原则上获得支持的每个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补助12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补助7-8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补助3-4万元;原则上获得支持的每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6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3万元(示范主体补助资金数额以奖补资金文件或公示为准)。另安排10万元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规范化平台建设,安排20万元用于项目评审、指导、培训、检查验收和聘请第三方开展审计等工作。

三、项目支持内容

(一)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已补不补。补助今年已建成或2021年3月底前能够完工的项目。已经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补助。

(二)项目总投资。申报项目总投资须不低于申报奖补资金的1.5倍。

(三)资金支持主要环节

1.支持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绿色高效生产技术(喷灌、滴灌、农业物联网等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良种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应用,有机肥等有机绿色生产技术应用等);

2.支持粮食标准化生产(机耕、机插、机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粮食烘干等设备添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所需设备添置及技术引进;

4.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农业生产基地;

5.支持畜牧业健康、绿色生产(畜禽圈舍建设、畜禽良种引进,地方特色优质畜禽品种保种和开发,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渔业立体综合养殖(养殖池建设、养殖循环水处理、优质种苗引进、投料、增氧设备等);

7.支持示范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8.支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规范提升工作。

四、申报和实施程序

(一)形成动态名录。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前,要对辖区内的各级(含县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示范社(场)是否正常运营、示范社(场)多主体共存情况、示范社是否是“空壳社”、示范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指导示范社(场)规范运营,形成本地示范社(场)动态名录,于11月2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成《太湖县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二)示范社(场)申报。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场)对照申报条件,制作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报县农业农村局、一份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留存),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1.《太湖县2020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明确财政支持资金拟使用的计划和项目成果介绍等内容;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已进行2019年度报告,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

4.示范合作社2019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权益变动表),3户成员账户表;示范家庭农场2019年度基础台账;

5.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6.申报主体所在行政村或乡镇出具的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证明;

7.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8.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已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档案的证明;

9.村、乡镇出具的示范社(场)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的证明;

10.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截图,家庭农场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

11.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中建设内容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

12.重点和优先支持证明材料;

13.其他材料。

(三)乡镇评审推荐。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对照奖补资金使用原则,组织项目评审,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

(四)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推荐的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将予以剔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五)县级公示。县级审核后,对拟支持的示范主体和项目,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核查验收。获得扶持的主体须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在奖补资金文件下发后及时在合作社新农直报系统或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填写获得的扶持资金情况,示范合作社要将财政奖补资金量化到成员账户。3月底前各乡镇完成本乡镇主体申报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主体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七)项目审计。县农业农村局聘请专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八)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且核查验收合格的示范主体,凭项目实施总结(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资金不予拨付。

五、申报时间

各申报主体于11月30日前,将乡镇签署推荐意见的申报书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表及附件扫描至一个文档,发送邮箱thnwjgk@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好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责成项目单位整改,督促项目实施到位。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进度开展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二)做好扶贫对接。获得支持的示范社(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带动贫困农户发展,让贫困农户从中取得收益,每个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不少于3户。拨付补助资金时需提供由所在村委会盖章的脱贫减贫成效证明和相关贫困户资料。

(三)开展绩效评价。本年度任务完成后,要对照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方法主要通过申报主体自评、县农业农村局查验核实、综合评估等。各申报主体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内容和数据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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