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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山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021-01-28 14:57:14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07

关于印发《平阳县山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镇属各有关部门科室:

《平阳县山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门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平阳县山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浙农经发〔2006〕3号)、《平阳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平发办[2012]15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区)、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所有各类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筑物、道路、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文教卫生体育用品等设施、经济林木、牲畜以及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滩涂、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私分、损毁、哄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在不改变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镇(乡)要建立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乡)村账代理中心改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管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监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报账员岗位,负责做好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收支管理和报(结)账及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各镇(乡)要根据业务量不同,按照每人代理8-15个村的标准配足中心代理会计。中心代理会计应当以镇(乡)干部为主,确需聘用的部分代理会计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经县农业部门考核后上岗。中心代理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需报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村报账员实行聘任制,其聘任和解聘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及考核后实行持证上岗,村主职干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

第九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三资”办)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研究制定本镇(乡)“三资”管理制度,并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细则;

3、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4、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各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督促各村“三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有效公开;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乡)农村“三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7、负责本镇(乡)“三资”监管网络实施推广,对“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动态监管;

8、配合开展财务清查和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第十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三资”管理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3、协助各村编制“三资”预决算表,公布预决算情况;

4、协助各村做好重大“三资”的经营、出让、发包、招投标、合同签定等工作;

5、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凭证装订、账簿打印、数据备份及档案整理等核算事项;

6、对各村“三资”发生的原始凭证、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对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事项,及时做好登记并上报;

7、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8、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

9、指导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定期核对货币资金、各项往来及资产资源变动情况;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财务清查等工作;

11、做好“三资”数据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社管会)职责:

1、负责本村集体“三资”日常经营管理;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及“三资”有关管理制度;

3、定期向社员群众公开“三资”使用、经营情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定期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情况;

4、及时向“三资”管理中心报送发生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材料,邀请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本村“三资”重大事项管理;

5、及时解决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及镇(乡)“三资”管理中心发现的问题;

6、建立“三资”各类台账,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三资”数据录入“三资”监管系统;

7、对村监会(村社监会)及村民(社员)提出的疑问、质询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村监会(村社监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2、监督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预算方案的执行;

3、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社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等资料;

4、加强对“三资”使用、经营及管理的监督,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村社管会)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5、审核确认发生的每一张原始凭证;

6、督促“三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公开;

7、定期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开展“三资”监督工作情况;

8、听取和收集村民(社员)反映的关于“三资”方面的各类问题和意见建议,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9、向上级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职责:

1、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财务预决算;

2、对收付款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及时开具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

3、做好备用金管理,控制好库存现金不超标,收入款及时存入银行;

4、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登载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定期核对账面余额和银行余额,保证账款相符;

5、负责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领用、开具、保管;

6、月末或季末及时向“三资”管理中心报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7、做好“三资”管理和往来款项结算等工作,做好经济合同的签定、结算、兑现和有关合同资料的建档及管理工作;

8、负责误工登记、结算和发放工资;

9、负责村“三资”建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租赁、出让、入股、变卖、对外投资等形式经营村集体“三资”,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要统一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村集体成员产权比例。

第十五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按照“五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形成会议记录,并将决议方案报“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依托县、镇(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入股等经营活动,按照不同金额等级,由村、镇(乡)、县分级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和相关资料应报“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在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等涉及金额较大的“三资”经营变动情况,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要按照“五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方案,并公开招投标,决议方案及相关招标资料报“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工程款严格按照签定的合同支付,资金一律通过非现金结算,并要取得对方的正式发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结算,决算超标的,要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入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决议、评估及其收回、转让、核销方案)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社管会(以下简称:村三套班子)讨论同意,并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入股等经营活动都必须签定合同,做好存档并报“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合同签定后,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三套班子集体商议后,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签定变更合同或合同解除书。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到期合同完整结算兑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立“小金库”,严格控制借支、垫支。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印签分开保管。“三资”管理中心负责核算明细账、总账,保管会计专用章;报账员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货币资金、支票、统一收据和财务专用章。

报账员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当日登载日记账,最迟不得超过5日。除报账员外其他人不得管理货币资金,确有必要发生他人代收款项的,在代收后2日内向村报账员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日结清。各种预领款项,须在事项结束后5日内结清。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在年初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次年初要及时编制结算表,将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一切经营单位款项从村集体账户上过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它单位(个人)往来款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非现金结算。上级补助的各类款项必须拨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统一使用“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遗失。“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保管、填制,并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盗用。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并设登记簿记录使用情况。

除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会议补贴等可用自制凭证外,收支都须取得对方单位填制的外来凭证。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分档逐级审批、限额授权审批制度。2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款项,须经村民委员会(村社管会)集体讨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支出款项,须经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20000元以上的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集体讨论的大额开支要做好会议记录,须形成会议的决议、表决情况,报销凭证时附会议记录。

支出业务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注明用途或事由)、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村监会(村社监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审批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全面落实村级行政事务“零接待”,商务接待的须注明事由、接待人、金额、时间等,账务上单独列项,定期逐笔公开;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除上级出资安排的外出参观考察外,本村有物业经济收入的,一届内村干部每人只能安排一次外出参观考察,并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纪委批准;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包干或实误实补的形式,领取固定工资的不得再发放误工补贴,严禁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镇(乡)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村干部报酬、误工补贴、出差补贴、通讯费标准作出规定,各村具体标准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报“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索要捐款、赞助。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按每月或每季进行结报。全年未报账的村不能享受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将债权债务对方单位(个人)、发生时间、金额、经手人、审批人等情况登记入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借款的,10000元以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村集体向外出借集体资金的也遵守以上审批权限。对未通过集体讨论借入或借出的款项,村集体概不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回收各项应收应付挂宕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应订立还款计划进行催收;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经村监会(村社监会)提出书面说明,报“三资”管理中心审查,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核销;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确因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可采取“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一事一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征用登记簿,按实际征用、发放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实行专项管理。土地征用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 “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组织要设立资产资源登记簿,将资产购建时间、数量、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等,资源的座落、四至、面积等,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管理信息登记入簿。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并与“三资”管理中心核对,确保账实一致。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有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通过固定公开栏、网络、触摸屏等多种形式,按季或按月逐项逐笔详细公开村级“三资”,方便群众查询。

第三十七条  村监会(村社监会)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对“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按月或按季对各类收支凭证逐项进行审查,做好书面记录,未经村监会(村社监会)审核的收支凭证,不得予以入账报销;对“三资”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乡)“三资”办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三资”管理中心、村监会(村社监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镇(乡)“三资”办、“三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镇(乡)主管领导和上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条 镇(乡)“三资”办要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做好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兑现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三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三资”管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专人负责保管。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资源往来款等各类登记簿、经济合同、财务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档案等,农业承包合同等。

第四十三条  “三资”管理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行为。应在月(季)末,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分村、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有序存放、方便查找,同时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严格档案查阅行为,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村监会(村社监会)履行正常监督外,其他单位(个人)要求查阅本村“三资”档案的,需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查阅,并将查阅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乡)“三资”办批准,由镇(乡)“三资”办和村民委员会(村社管会)派人监督销毁。

第七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经济赔偿、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人员因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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