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01-21 13:51:40来源:庐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781
庐江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
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
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庐江县范围内的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及新农村建设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由庐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青(种)苗类补偿费标准
地类级别补偿标准
(元/亩)备注
菜地大棚蔬菜1650
露地蔬菜1400
粮地1200无青苗的不补偿
果园一级3500种植5年以上(盛果期)
(含5年)
二级2800种植的3-5年(幼果期)
(含3年)
三级2100种植3年以下(苗木期)
林地竹林950
树木950
苗圃950苗木归原主
鱼塘精养1650含鱼苗损失费,鱼归原主
一般1200
水塘(含藕、菱塘)1200含作物损失费,作物归原主
附表二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类别单位平方米造价(元)
庐城规划区内庐城规划区外
框架890870
砖
混Ⅰ类760720
Ⅱ类700680
砖
木Ⅰ类650630
Ⅱ类59057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结构全新9.5成9成8.5成8成7成
框架5年以内6-10年11-15年16-20年21-30年31年及以上
砖
混Ⅰ类5年以内6-10年11-15年16-20年21-30年31年及以上
Ⅱ类5年以内6-10年11-15年16-20年21-30年31年及以上
砖
木Ⅰ类5年以内6-10年11-15年16-20年21-30年31年及以上
Ⅱ类5年以内6-10年11-15年16-20年21-30年31年及以上
三、房屋级别
1.框架:全部或承重部分(柱、梁、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房屋,内、外墙面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2.砖混Ⅰ类:钢筋混凝土构造梁、柱,主要是砖墙承重,外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内墙普通粉刷,普通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3.砖混Ⅱ类: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结构,外墙面水泥砂浆,内墙普通粉刷,木制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4.砖木Ⅰ类:24实心墙或毛石墙承重,大瓦屋面,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水泥地面,檐口高度3米以上。
5.砖木Ⅱ类:24空斗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内、外墙普通粉刷,门窗、水、电齐全,檐口高度2.6米以上。
附表三
一、搬迁补偿费
(一)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次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选择统建的支付2次;
(二)非住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庐城规划区执行庐政秘〔2011〕131号文件,庐城规划区之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3个月。
附表四
附着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补偿标准备注
锅灶单口180元/口
双口260元/口
围墙土、篱笆10元/平方米
砖、石砌30元/平方米包括护坡、驳岸
门楼砖混300元/平方米
砖木400元/座
水井砖砌1500元/口超过10米部分,每深1米增加100元
压水井800元/口
空调200元
有线电视120元
室外
砼地坪砖石20元/平方米
水泥30元/平方米
砼场地40元/平方米结构为15—20厘米砼面层,30厘米三渣垫层
砖粪窖池150元/口
附属房砖混300元/平方米含阁楼、披厦
砖木200元/平方米
简易60元/平方米
门
窗成品防盗门600元/扇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的不予补偿
自制防盗门、网铁制60元/平方米
不锈钢80元/平方米
卷闸门60元/平方米
塑钢窗40元/平方米
铝合金窗50元/平方米
纱门50元/扇
纱窗30元/扇
门、窗套80元/个
扶手
栏杆铁制60元/平方米不包括作为建筑面积部分的围护
不锈钢80元/平方米
木制70元/平方米
室内
楼梯钢构600元/层
砼构800元/层
雨篷30元/平方米
隔热层架空60元/平方米
简易30元/平方米
挑檐150元/平方米
窨井50元/个
下水道30元/米
雨水管5元/米
女儿墙蘑姑顶40元/平方米
迁坟700元/冢
大棚钢构18元/平方米
竹构8元/平方米
附表五
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项目补偿标准备注
吊顶三合板30元/平方米
石膏板25元/平方米
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
石膏线条5元/米
墙面瓷砖、面砖、墙面砖25元/平方米
墙纸(布)20元/平方米
木墙裙30元/平方米
室内
地面水磨石30元/平方米
地面砖20-40元/平方米
复合地板30-50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80-120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60-100元/平方米
厨
卫热水器太阳能200元/个拆装费
其他120元/个
整体橱柜150元/米
抽油烟机50元/套移机费
面盆、水池80元/个
座便器100元/套
蹲便器70元/个
浴缸180元/套
内饰隔断铝合金70元/平方米
塑钢50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150元/平方米
备注: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附属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经济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经济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经济补偿。
附表六
树木、果树补偿费标准
名称树木直径标准
(元/棵)
树木3-5厘米(含3厘米)2
树木5-10厘米(含5厘米)5
树木10-20厘米(含10厘米)10
树木20-30厘米(含20厘米)20
树木30-40厘米(含30厘米)30
树木40以上厘米(含40厘米)40
果树不足3年20
果树3年以上50
备注:1.非人工培植的野生树木和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1米处计算;
3.成片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4.花木比照果树补助,草本花卉8元/平方米;
5.林木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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