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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11 15:55:27来源:萧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9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入区、镇街两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依托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农村产权交易在镇街招投标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

第六条 区招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农办、区招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承担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订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的核准与交易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街也要相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区农办、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200亩及以上的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租金(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其余的农村产权交易全部纳入镇街招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第十三条 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交易。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应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决议。该决议应经股东(社员)大会或者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社区)应在原交易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退出后方可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交易申请书,并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名。

上述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须经镇街审核通过。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在镇街审核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审查受理。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决定。转让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或需补正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区、镇街招投标中心通过统一平台发布公告,申请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同时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交易信息;转让方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需在交易公告截止日前 3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受理报名。意向受让申请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代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无受让申请人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受理交易的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的交易场所,组织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区、镇街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和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与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结算。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转让方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受让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各级产权交易机构和实施交易村(社区)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涉及农户家庭(个人)资料的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五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统一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仅系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的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合法、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招投标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和区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附件下载:萧政办发[2015]12号(普发,农村产权,有编号).htm

附件下载:萧政办发[2015]12号(普发,农村产权,有编号).htm

>>如有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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