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介绍!
2020-12-30 17:18:4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043
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对此大家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近来看大家都在讨论超过20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的问题,借此机会热心的小编想为大家做个这方面的解说。同时,小编还归结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如果各位看官有需要请留步一看吧!
一、超过20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
超过20年的土地使用权说的是集体土地连续使用满20年,据了解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除国家、农民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要利用土地,都需依法获得权利,主要就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我国除国家以及农民集体以外的主体只能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让渡其对土地的用益而设立的。
3、取得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4、权能的限定性
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设立,使用权人只能依法按设立的目的使用土地,而不得任意使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村民建适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地役权只能用于合同限定的用途。
5、期限性
用益物权一般都具有期限性,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具有这一特征。除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时不确定期限外,其它土地监使用权在设立时要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6、稳定性
我国各种土地使用权主要用于满足使用权人的基本生活、生产需要,这要求土地使用权具有稳定性,因此,有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比较长。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30年以上,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40-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7、不涉及地下物
依照法律规定,地下的矿藏、文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均属国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不因享有地面的使用权而享有地下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一样,它的权利不及于地下物。
关于超过20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就为大家解说到这里了,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小编相信大家应该也不会错过的,大家伙看完记得关注我们农交网后期内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