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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政策

2020-12-09 11:23:33来源: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88

2018年5月7日,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吉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8〕18号)和《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和,以下是两个文件的内容全文。

吉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吉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及目标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对有争议的产权进行界定,处理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核实集体资产占有量,对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三)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要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尚未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包括: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等。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4月1日开始,2019年6月30日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

根据《方案》及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县、乡(镇)、村实施方案。成立县、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系统培训《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的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结果进行自审,乡(镇)、县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汇总表,并逐级上报,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 6月底前完成)

村级要组织专门人员校验核对清产核资数据,县、乡两级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数据;乡、村两级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要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把清产核资的审核验收关,县、乡两级要分别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办法,对完成清产核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验收。乡(镇)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乡(镇)验收基础上,县级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农林委主任任副组长,县财政、农业、国土、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清产核资工作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各乡(镇)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县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稳步加以推进。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要进行公示,得到全体村民认可。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清产核资工作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乡、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清产核资工作领导不重视、工作走过场、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范围和时点

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是我县建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7年12月31日。

四、确认条件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现居住状况以及履行乡村义务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要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生且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户籍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升学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6.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7.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应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

5.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序列或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7.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

五、工作流程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首先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成员身份确认。

(一)成立机构。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公示7天。

(二)发布公告。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时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制定办法。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参加),参照县成员资格确认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一村一策”,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摸底登记。首先,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农户代表同意后签字确认;其次,由村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成员身份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基础信息,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五)公示确认。初次公示:对初步认定的成员信息基础登记册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审核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上报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乡(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村、组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原则上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

4.严肃工作纪律。乡(镇)、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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