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对象是谁?承包经营协议和谁签?
2020-11-30 22:43:1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761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正式下发,不仅给广大农户吃下了“定心丸”,对未来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村长治久安作出明确部署,为农村土地改革设定了新方向。那么农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对象是谁?承包经营协议和谁签?
一、农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对象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人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也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是要签书面的承包合同的,合同上要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名称,承包事项与承包期限,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
二、承包经营协议和谁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也就是说经营承包协议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假如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那就和村民委员会签订。
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作何解释?通俗地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里面的生产队(小组),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很多地方生产队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这些地方签订经营承包协议一方的是村民委员会。
综上所述,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都是由本村集体成员来承包,当然个别地方的四荒地是可以对外承包的,承包协议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从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管理情况来看,是与村委会进行承包协议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