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2020-11-26 11:19:36来源:盂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02
史利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从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力争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全县各乡镇和农村逐步推进。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模式可供借鉴,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具体如下:
一、缺乏法律保障和操作规则。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村集体经济主体法人地位缺乏法律保障,有法律地位无法人地位,在村集体经济活动中,不能很好地受到法律保护。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涉及许多需要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问题,如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这关系到股权配置及股本分红问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县农村人口大量迁移、流动,不少人在县城、城中村和县城周边的村庄居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就是确认哪些人口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以户口所在地,还是以历史、贡献量确定,无明确的认定办法。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影响稳定,不利于成员利益的保护。再如,在股权设置上,设不设集体股,或设集体股与个人股,其比例多大,设集体股或所占比例过大,挤占其他成员既得利益,不设集体股只设个人股,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难以保障,这也需要制定统一的办法,便于实际操作。
二、经济基础薄弱,没有改制内容。许多村没有收益,村集体入不敷出,村委会要正常运转,必然要进行公益性和服务性支出,这样只能动用集体积累,造成集体家底越来越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现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核心内容是集体资产产权,但是村里经济基础薄弱,没有可量化的产权,改制也就无从谈起。
三、成员资格界定存在问题。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就我县来看,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将户籍作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首要标准”或“唯一条件”,但是此举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严格来说,户口落在本村,可以作为村民,但未必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空挂户。户口不在本村,未必就丧失成员资格,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说明这类人的成员资格仍然存在。
四、发展路径不明确,动力不足。我县绝大部分农村经济结构单一,农村经济缺乏活力,除县城周边、工矿企业和旅游景点附近少数农村之外,大部分农村可经营性资产不多,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村改革的滞后性,农村资源转化为资产还缺乏扎实的根基和有效的途径,不仅造成农村发展活力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改革积极性。
为此建议:
一、加强法律和政策保障。在国家尚未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程序之前,先以政府出文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问题,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和管理办法,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
二、健全操作规则,制定实施细则。一是在成员资格界定、股权设置、股权流转、继承等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各乡镇统一口径,便于操作,规避风险,保持改革发展稳定。二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使其规范发展壮大。
三、因村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一是村集体净资产存量数额较大、有集体企业或有较多的物业载体、有一定经营收入的村,应按《公司法》要求,进行公司化股份制改造,将集体净资产存量全部量化到每个成员,形成由自然人、法人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形成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二是有一定数量集体土地的村,暂不对土地进行量化,待以后因发展需要,土地资源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后,再进行量化。三是村集体净资产数量较少、不存在集体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村,已不具备改革条件,可以引导成员自发投资入股,创建新的企业或专业化合作组织进行经营。
四、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各乡镇以农经站为载体建立交易平台,对小额资产、资源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尽快启动运营,做好全县资产、资源交易工作,一方面提高资产、资源交易额,实现资产、资源保本增值,增加村集体经济收益;另一方面为农民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地等流转交易搭建平台。
(史利铭,盂县水利局河道管理股股长,县政协第八届委员、第九届常委、民盟阳泉市委委员、民盟盂县直属小组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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