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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城区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政策

2020-11-26 10:41:50来源: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75

2019年9月20日,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文件全文。

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及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设施;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畜、役畜、林果、蔬菜、花卉等经营资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五)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所占的资产份额;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七)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八)国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账内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章  集体资产台账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单位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设专兼职保管员,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集体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好毁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村以清产核资底簿及出入库单建台账。“三资”中心以报账票据同时登记台账。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一次盘点后,对损坏、丢失的资产,破坏的资源,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章  集体资产处置

第十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制定处置方案、确认资产评估价值、履行民主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营与产权流转交易处置,标的总额在5万元以下及承包期限在3年以下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程序,自行组织交易处置;标的物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由村集体制定方案,经民主程序决议选择发包招标方式,有条件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也可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施处置;标的物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村级自行组织交易流程:由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盖章)、监事会签字盖章、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报乡镇审核备案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活动时按照公开发布公告、规范组织交易活动、公开评议结果的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人主持;相关专家应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布的专家库抽取,集中评议,记录交易过程,留存各类评议资料,当场公布中标结果,收集整理交易活动全过程档案资料,上报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一定标的额度以上流转交易的,入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未按上述规定组织流转交易及未向乡镇审核备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确定

第十六条  待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需由村支两委、理事会、监事会现场勘查评估。承包期限在3年以上或标的额估价2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委托区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处置人支付。

第六章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参与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八条  各村要按照即将达到流转期限的资产、资源情况按程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作主和不按程序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政策培训

第二十条  要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区、镇、村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培训为主,综合用运课堂授课、现场学习、经验交流、以会代训和分组讨论等教学方式,使财务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国家各项政策、法规。

第二十一条  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培训工作,要成立镇、村培训工作领导组,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培训工作的管理,研究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培训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培训,并要长期坚持,对培训不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调岗,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义井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行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省政府《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阳发〔2018〕2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城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行使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农村集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机关,具体负责登记管理工作,发放组织登记证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户数、人数;

(四)成员出资总额;

(五)业务范围;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七)组织登记证书有效期。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可依次由行政区划+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字样。即城区××镇××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营形式,可登记为城区××镇××村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城区××镇××村农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由登记机关统一编码统一印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资源开发利用,物业管理、小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但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二条  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资产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确;

(三)如以集体股份经济组织登记的,应完成股权量化且股权证发放到成员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相关制度完善;

(五)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健全。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设立时,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的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的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理事会的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出资方式、股权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股权量化表;

(六)载明全体成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成员资格证书)名册;

(七)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证明;

(九)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是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的成员。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登记,发给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发给集体经济组织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之,并说明事由。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签发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证书遗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报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毁坏的,应当持残缺原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成员、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额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法定代表签署的股权或份额变动清单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天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征地拆迁、迁移等原因导致整村、整组建制撤销的;

(二)因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撤、并、合、分的;

(三)其他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因故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资产进行清算,应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被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或者批准撤销的文件;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审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撤销、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和法人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证书,统一销毁。拒不交回的,由原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或成员出资额发生变更,以及修改后的章程未备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的。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出台与本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区内行政村,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区政府《阳泉市城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城发〔2018〕15号)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颁发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到股权人予以确认。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和入股等方式交易,也可继承。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和交易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交易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初始登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折股量化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提出。

第七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申请;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决议;

(四)股权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始登记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拟定登记方案,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告期间,有按要求提出异议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处置。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方案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将初始登记内容记载于登记簿内。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应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单位及日期、登记机关及日期;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持证人(户主)姓名及住址;

(四)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股数及本户各股权人量化股数。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当在阳泉市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股权证登记的股权人为交易主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人有转出意愿;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三)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受让人应为全域城区统一户籍的城乡居民,受让人在主张涉及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广电等公益事业已使用集体土地的权益时,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原用途。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通过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交易的,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实施发生后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被转让方、继承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人的姓名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股数增加或减少的;

(四)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清醒。

第十七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人员身份证明;

(三)变更涉及的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初始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因转让、继承等情形全部转移的,应对原股权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三)在办理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阳泉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阳泉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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