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河北邢台《南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2020-10-27 11:45:38来源:南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43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办字〔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南和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字〔2018〕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为《南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了有关政策。
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并成为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2018年出台了《暂行办法》。随着我县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暂行办法》于2020年4月19日到期,为更好地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总结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邢台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起草修订为《办法》。
二、遵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成效,聚焦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措施不够全等问题短板,提出了解决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调整对《办法》做出进一步完善。二是坚持落实落细落地。在全面对接中央、省和市政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对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细化,对相关流程进行简化,提高可操作性,满足广大农民、村集体、涉农企业的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二)交易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县级流转交易中心建设运营。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明确了乡镇政府及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同时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政府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设立流转交易中心村级服务点,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明确了县级流转交易中心为本县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机构;产权抵押登记范围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
明确了南和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会)组成成员及其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进场工作,组织好本部门进场发布信息前的审查工作,协助县农监会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农监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县农监会日常工作,领导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指导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服务站点工作。
(三)交易品种。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二类。每类农村产权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在流转交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交易规则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四)交易方式和程序。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应提交的资料,需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提供决策或审批证明。明晰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审核时间不超过5天,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要求流转交易中心要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五)交易规范和监管。《办法》提出,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合法开发利用。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六)附则。附则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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