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产权怎么认定?有哪些原则?
2020-09-28 15:48:4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409
我们常说的自建房,一般是指出于自住与营利的需要,人们在原有住房的基础上在自家院落或空闲地上所加盖的房屋。那么农村自建房产权怎么认定?有哪些原则?
一、农村自建房产权怎么认定?
农村自建房产权认证,我们可以理解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而根据宅基地和房屋确权政策,在宅基地确权工作中坚持“不变不换”、“房地一体”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得乱收费和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的原则。
具体来看有以下内容:
1、“不变不换”原则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2、“房地一体”原则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已登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未登记)发生变更、转移的,要按照房地一体要求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
3、除工本费外不得乱收费原则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包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4、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基层调解等方式,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二、农村自家房产权认定中怎么进行“户”的认定?
我国农村宅基地施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