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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08-28 09:42:25来源:上思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5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3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三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办公室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办发〔2018〕15号)、《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上思县委员会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发〔2018〕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下简称“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防城港市上思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充分认识成员资格界定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探索界定成员资格,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坚持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确保成员资格界定合法有效。

(二)发扬民主。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者损害少数人的合法利益。

(三)尊重历史。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坚持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兼顾现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应确尽确,切实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五)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公告、摸底、审核、表决、公示、归档、备案等程序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做到制度公平、操作公正、程序公开,确保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流程严谨、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六)群众认可。通过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成员资格界定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侵占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溯及既往。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往权利的依据。不得以本次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主张过去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承包集体土地等事宜。

(八)身份不重复。一个人员只能享有同一层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遗漏,不重复。一般情况下,农村妇女结婚、农户全家搬迁,其户口迁移、居所变化的,其成员身份原则上应确认在其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若有特殊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九)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确认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管理模式,基准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合理确定成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以下简称“基准日”)是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时间,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应登记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准日的确定可以实行“一村一策”,但必须提请村(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为统一时点界限,基准日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讨论通过之日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但不能定在本项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之后。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个别人由于户口迁移、全家搬迁出现两个日期的,应以后面一个日期为准。本指导意见中的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丧失的时间界限均指基准日。

四、准确把握成员资格界定的政策界限

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依据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籍(指未取消农村户口前的农村户口及取消农村户口后相当于原农村户口的户籍)。

2.是否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取得了家庭承包地,或者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的承包方式具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资格。

3.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义务。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

基准日前出生和尚健在并实际登记在册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居)民小组整体政策性农转非,应视同本村农业人口,可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消农村户口前的农村户口及取消农村户口后相当于原农村户口的户籍的人员,可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初始取得。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的村民,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再婚随父或随母迁入本村的未成年子女、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4)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5)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取得村民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成员资格的保留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本集体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和现役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全日制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含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保留的其他人员。

(四)成员资格的丧失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其本集体成员资格。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人员。

6.在基准日前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部队军官及其离退休人员等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本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行成员资格界定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特殊情形处理。

1.因婚姻、再婚随父或随母迁入本村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且常住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嫁农”的妇女(户口在娘家农村集体,以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农嫁居”的妇女,其户口未转成非农户口,仍保留在娘家农村集体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离婚、丧偶妇女(户口在原集体)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离婚、丧偶妇女(户口在原集体)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入赘女婿(户口在原集体)在自己现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也未享受自己现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仅迁入户口,并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如该成员身份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其本人或该户户主书面申明将其身份明确在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

4.属于再婚随父或随母迁入本村的成年子女,是否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五、严格遵循成员资格界定的操作程序

严格遵循成立机构、发布公告、摸底登记、制定办法、审核公示、入户确认、建立档案、上报备案等流程,规范有序进行成员资格界定。

(一)成立机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应有适当妇女代表),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组)显眼位置予以公布。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具体负责成员类型的调查摸底,参与讨论撰写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成员界定、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草案,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核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发布公告。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载明登记事由、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摸底登记。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对成员的清查登记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日期、

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日期、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日期、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摸底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并加盖章,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四)制定办法。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摸底登记情况,进行清人分类,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起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明确成员资格的取得、资格的保留、资格的丧失等情形,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进行充分讨论、完善并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公示7个工作日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对摸底调查登记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成员界定实行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初榜公示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进行二榜公示;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经初榜、二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作终榜公示。公示期间必须让有异议者提出质询,仍有意见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利益诉求,保证每一位村民有利益诉求的机会。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要充分接受村民的咨询、质询、查对,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审核,跟踪落实。

(六)入户确认。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对终榜公示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入户确认,由户主代表家庭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七)建立档案。成员资格界定所有书面会议材料、书面证明材料、书面文件资料以及影视照片等,必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接受历史检验。由于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有两位以上成员界定调查登记小组成员的证明材料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等。

(八)上报备案。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经终榜公示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含电子档),以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成员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先组级后村级的步骤进行成员资格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先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确认好各组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再召开村级相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果进行审议表决通过,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做好会议记录,在表决结果上签字确认。

六、明确成员资格界定的工作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极其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事关农民群众长远切身利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发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功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各类矛盾和疑难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成员资格认定的目的、程序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乡两级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村组制定成员界定办法。对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档案材料。成员资格界定过程要全程留痕,每个步骤、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影像图片资料,每个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留存归档。

(五)把握工作时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六)严肃工作纪律。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防止违背法律法规政策,防止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益的行为。

本指导意见由上思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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