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云城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2020-08-20 17:03:05来源:云城区农业局阅读量:1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云浮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各镇(街)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
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资源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水、土、沙、石、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镇(街)成立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街)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 镇(街)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
(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
(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
第九条 镇(街)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镇(街)交易中心,并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街)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街)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街)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三条 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应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
4.根据区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应进入镇(街)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
2.合同期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合同期标的物建筑面积1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4.单宗连片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
5.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街)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
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市房产交易中心或镇(街)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房产交易中心和镇(街)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进入镇(街)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街)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街)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 0日内向镇(街)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 0日内未向镇(街)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街)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四)审核受理
镇(街)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街)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网和镇(街)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布。
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街)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街)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街)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镇(街)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竟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七)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街)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街)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街)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六章 资料提交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街)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资产交易。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入镇(街)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街)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七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街)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街)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街)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三十一条 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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