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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饶平县浮滨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办法(试行)

2020-08-20 16:34:37来源:饶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维护农村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及自然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合作、转让,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委协调、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有权依法查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七条  镇组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的常设工作机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是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接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八条  镇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

(二)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布交易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五)对农村承包合同进行鉴证;

(六)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镇组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评标员库,由镇农业、林业、水利、村镇建、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第三章  交易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交易对象:农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类的知识产权和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集体物资采购以及政府投入、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发包。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对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分级交易,属大额交易的标的物应当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交易,小额交易的标的物由村委会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  由村委会自行组织交易的应当将交易材料报镇交易中心备案,接受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如需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农业用地(含花园、果园等)承包面积耕地3亩、其他农用地5亩或年承包款10000元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二)单宗合同林地、山地承包面积30亩或年承包款5000元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三)单宗合同鱼池养殖承包面积8亩或年承包款5000元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四)商铺、住房建筑面积30㎡(含30㎡)以上的或建筑面积30㎡(含30㎡)以上的厂房、仓库、办公楼、市场等集体物业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交易;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交易;

(六)村建设工程,单宗工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七)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固定资产出租,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八)交易标准与上级规定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由村委会自行组织交易。属农用地发包的,可选在交易标的物现场进行交易,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设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镇交易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资产资源交易分类评估参考价。

村(组)的小额资产资源交易由村委会作初步评估后报镇交易中心核定;大额资产资源交易的,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报镇交易中心核准后,作为交易基础。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和公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议事表》;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会议纪要;

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示资料。

(二)加盖公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以及单位委托书;

(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有效证明;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准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准予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饶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和镇交易中心的公布栏以及村组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交易信息公示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如确需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间隔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交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原件;

(二)委托书;

(三)竞价报价表;

(四)交易保证金的缴付凭证;

(五)按照交易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标准:属出租、发包的,按交易底价的一年租金计算;属出让、转让的,按交易底价的20%计算。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在交易日当天现场缴纳;2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原则上不接纳现金,可按交易信息公告的要求汇到指定账户。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投一宗交易,竞投未成功的,可以多次竞投其他标的物。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二十三条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

(一)只有一个投标人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

1、涉及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四、五、七类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的,在高于底价的基础上,原则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拍卖方式进行。

2、涉及第十三条中第六类等工程建设交易的,采用“中间价抽签法”进行交易。

(三)竞价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在同等条件下,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人,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对中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五)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中间价抽签法”竞标细则: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工程评标委员会设评委5名,成员从评标员库挑选;

(二)工程投标最高限价:根据工程预算设立投标最高限价;

(三)评标细则:

1、平均值计算:评委和竞标人在有效报价范围内超过5位(含5位)的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剩下的取平均值,低于5位(不含5位)的按实际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平均值按取小数点后二位数和四舍五入计算。

2、步骤:

(1)计算各位评委在有效范围内所填写经济标报价的平均值(简称:A值)。

(2)计算各位竞标人在有效范围内所填写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简称:B值)。

(3)计算A值、B值的平均值(简称:C值),C值即是中间价。

(4)在有效范围内,比较各位竞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最接近中间价(C值)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但是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

1出现2个(或2个以上)所填报的竞标价都最接近中间价时,确定下限的竞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出现2个(或2个以上)竞标人所报标价相同,并且接近中间价时,以抽签形式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应当在镇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投结果在饶平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平台和镇交易中心的公布栏以及村组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交易双方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镇交易中心签订书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六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合同录入农村合同管理平台。合同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该合同的标的物重新进入镇交易中心竞投交易。

第二十七条  镇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日从评标员库中随机抽选出评标员3—5人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确定受让人或承租(包)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由镇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员组成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鉴证和登记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符合进入镇交易中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标的金额(或面积)分拆(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农用地除外),规避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索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镇纪检监察组织及有关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查处或实施责任追究。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镇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干扰、操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

(二)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及交易中心人员的下列行为:

1、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管不力的;

2、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3、不按程序组织交易的。

(三)村“两委”班子成员的下列行为:

1、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2、将必须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3、泄露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5、无法定事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或者擅自改变交易方案、改变合同内容的;

6、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村委会自行组织的小额资产资源交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浮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5日起试行。

>>相关链接:饶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潮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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