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2020-08-20 15:21:34来源:阳江市政府网阅读量:1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对本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维护和管理集体资产;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
(五)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七)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八条 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代理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实行限额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的价值(交易的标的总价值,以下涉及资产经营和处置的价值都为交易的标的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的币种都为人民币)以下的,经营与处置方式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核查后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的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经营与处置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二)资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 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2. 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3. 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5.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三)民主听证。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民主听证前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审议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审查方案。处置方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核查的事宜。
(六)发布公告。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依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的方案,通过村、组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经营与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七)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监事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参照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模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应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国家、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具体处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不得故意分割经营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规避相关经营处置程序规定。
第四章 农村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不增加村民负担的前提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或其他第三方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村级、组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其财务管理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委托协议,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设集体资金账户,将集体资金全部纳入集体资金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五个统一”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根据自身积累、当年收入预计并参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并由监事会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中途需增加财务预算,要按上述程序执行。年终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形成后要在7天内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和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额度一般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实行先拨款后开支,规模较大、收支较多以及偏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可适当提高,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
提取备用金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填写备用金领用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审批,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审核后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应及时申请补充备用金。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实行限额管理、事前申报制度。
(一)年集体收入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理事会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实施。
(二)年集体收入在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理事会会议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实施。
(三)年集体收入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理事会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实施。
(四)年集体收入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理事会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实施。
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可适当提高一次性大额开支项目的额度,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开支项目,原则上采用转账结算,确需大额现金支付的开支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实施。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项目,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经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负责人、监事会成员会签后,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送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记账。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定期报账、定期公开制度。每月7日前报账员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报账。每月10日前镇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完成会计核算,并将财务报表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与每届理事会任期一致,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换届并进行离任审计后,将财务会计档案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严禁截留、挪用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不良债务。限制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兴办公益事业或生产经营而确需借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借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必须经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后方可实施。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在每月10日前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公开,同时每月10日前和每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在村(组)务公开栏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全面对农村集体资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建档的基础上,镇(街道)服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严格办理进出库手续,入库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出库应由领用人签名。严防失窃和化公为私。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购入、接受捐赠、改造扩建等固定资产,按国家财政部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计价核算。
(二)租赁、转让、变卖、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实行折旧制度,折旧方法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利用状况,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农村各类资产信息及交易情况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通过服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一台账、两附件”管理制度。“一台账”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主要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两附件”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它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和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存货等。
(二)《农业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牲畜(畜)资产和林木资产。
(三)《长期投资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
(四)《固定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五)《在建工程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六)《无形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
(七)《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八)《流动负债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九)《长期负债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十)《所有者权益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十一)《合同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各种合同起止的时间、合同内容、年收益情况等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一台账、两附件”要明确专人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期限;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镇(街道)、村、组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四十条 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各类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专项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任期为一个审计周期,保证对集体资产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成员代表大会、本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要求或镇(街道)认为需要时,由县(市、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代理机构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每年由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交专户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力,引发群体性信访或群众多起上访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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