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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关于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指导意见》全文

2020-08-20 15:13:32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75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承包土地(指承包的耕地)经营权加快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和《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委发电﹝201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引导我市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河源市关于引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基层先行先试,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加快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二、加大引导力度,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一)土地流转主要形式。承包方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有条件的镇、村,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导承包农户自愿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互换并地,实现承包地相对集中连片,推动解决农村土地碎片化问题。

(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等方式流转,应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原则上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决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三)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土地流转双方应按《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土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四)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流转合同鉴证(也可向公证机关申请鉴证),要及时予以办理。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做好合同备案管理。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方必须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请备案,建立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土地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内容情况登记在案。建立一户(宗)一表、一村一册、一镇一柜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切实管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档案资料。

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管理

(一)规范租赁农地管理。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机构,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是否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以及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审核,主要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在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在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可以享受,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工商企业集中连片租赁农户承包地(耕地)100亩至500亩的,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500亩至2000亩的,报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2000亩以上的,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超大规模的应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以及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机制。整村流转土地,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不能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而强制农民整村流转土地。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规范交易,与承包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进行合同鉴证。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各个环节要及时公示公开,鼓励引入第三方,对整村流转承包地进行风险评估。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风险保障金应以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基数确定具体金额,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具体风险保障金制度管理办法或细则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四)加强流转土地全程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在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方面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是否尊重了农民意愿、是否损害了农民利益、是否改变了农地用途、是否违规搞非农建设等进行监督,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四、强化服务指导,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质增效

(一)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流转地块的地理位置、流转土地常年收益和基础设施建设、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研判价格趋势,适时分类发布区域性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供土地流转各方参考,防止不合理的要价或压价。要完善现金直接支付流转价格递增机制,指导流转双方合理测算并确定合同期内土地流转价格递增幅度,保证流转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水平。

(二)完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制度。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有纠纷调解仲裁日常机构,负责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挥和利用好乡镇(街道办)、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作用,形成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维护土地流转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办)、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乡镇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共服务中心等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站,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签订的指导、审查、备案、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村级配备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村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四)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求,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放心流转。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产业规划、生产技能、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用知识等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守信履约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规范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另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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